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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当选NPC代表的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在《关于修改〈刑法〉加大发行欺诈处罚力度的议案》中提出,建议将发行欺诈罪的最高刑改为无限期。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有些问题还很严重,这是资本市场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这些违法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资本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阻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原因是非法活动的低成本是资本市场非法活动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以欺诈分销罪为例,根据现行刑法第160条,最高刑期仅为5年,最高罚金为非法集资金额的5%。该刑存在刑期短、罚金刑与刑事利益不匹配等问题。从配套处罚制度来看,《证券法》对欺诈性发行的最高处罚为60万元,相当于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5%,远低于非法行为所得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同样,配套的行政处罚措施的惩戒效果也很差,很难弥补处罚的不足。

证券时:违法惩罚不可高举轻放 A股亟待“重典”治市

相比之下,我们对美国市场的严厉惩罚印象深刻。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如果证券欺诈的主体是自然人,应判处不超过20年的监禁或不超过500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兼施;非自然人将被处以最高2500万美元的罚款。这意味着在美国资本市场,欺诈性发行或金融欺诈可能会破产,并可能伴随着牢狱之灾。安然和世通的倒闭就是最好的例子。

证券时:违法惩罚不可高举轻放 A股亟待“重典”治市

因此,记者非常赞同修改刑法,加大对欺诈性分销的处罚力度。基于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现状,治理资本市场违法行为刻不容缓。只有使非法所得远远少于惩罚,我们才能收回贪婪的手。

此外,鉴于最近发生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美国资本市场现行证券法的及时修订和调整也值得借鉴。每一次重大犯罪发生后,美国资本市场不仅决定谁是受害者,谁应该承担责任,还采取制定新的证券监管法律等措施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例如,针对安然事件,美国在2002年推出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美国于2010年颁布了《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赋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更多权力,例如通过行政程序实施制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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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模式创新的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这始终影响着投资者的信心。因此,促进立法进展应列入监管当局的重要工作清单。此外,要加大相关法律制度的修订频率,努力构建不敢违法、不想违法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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