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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常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300255,诊断股份)宣布,由于中期报告涉嫌违法违规,公司已于5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将涉及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的违法情形,并可能被暂停上市。笔者认为,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的民事赔偿制度应当完善。

熊锦秋:应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民事赔偿制度

常山药业可能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但一旦终止,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值得考虑的。违反法律法规可能构成虚假陈述。股东可以虚假陈述为由提起诉讼,并向相关方寻求民事赔偿。然而,即使这类诉讼胜诉,民事赔偿是否能够执行还是未知数。

此前,针对重大违法行为的退市制度以“恢复上市”作为奖励,鼓励重大违法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改革、完善和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规定,因违法违规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前,可以彻底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更换相关责任人员,妥善安排民事责任,并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也就是说,即使上市被暂停,如果民事责任得到妥善安排,上市可以恢复,而无需经过终止程序。

熊锦秋:应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民事赔偿制度

但是,为了严惩重大违规行为,上述激励政策可能会被取消。今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和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强调了证券交易所退市工作的主体责任,删除了原有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相关规定;随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将不再考虑对该公司的整改和赔偿,六个月期满后将直接终止其上市。

熊锦秋:应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民事赔偿制度

新规实施后,重大违法关联主体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动机明显减弱,因为即使补偿到位,他们也无法恢复上市,而最终结果仍然是终止上市,所以他们更有可能选择根本不进行补偿。结果,上市公司的董事违反了法律法规,以高价减持了一些股票,并从退出市场中获利,但许多投资者因退市而受到伤害。

笔者建议,在建立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制度的同时,应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制度。《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重大违法主体的民事责任应在终止上市前解决,即应在a股市场解决,不应推至新三板或拖延太久。

解决问题的办法可以是以追究违法主体的刑事责任为威慑,引导相关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它构成了重大违法行为,它可能经常触及刑法。《刑法》规定,违反规定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事案件起诉标准规定(二)》第六条,因非法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导致公司股份多次终止或停牌的,应当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如果重大违法行为导致上市公司终止上市,检察院应当能够对相关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第277-279条对刑事和解公诉案件的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监禁的轻罪,双方可以和解,但证券案件不明确包括在内。笔者建议将轻微证券犯罪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范围,以免除刑事责任,激励相关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实上,在欧美国家,金融监管当局通常以刑事和解的形式解决证券欺诈犯罪,大多是巨额罚款和民事赔偿。

熊锦秋:应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民事赔偿制度

当然,非法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责任绝不应仅限于上市公司。此前,一些虚假陈述案件大多由上市公司承担;自去年以来,投资服务中心已就一些证券案件提起支持诉讼。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避免因民事赔偿意外伤害上市公司现有的大多数中小股东,投资服务中心直接将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告,确立了“对人追究责任”的支持诉讼原则,这显然是极其正确的,值得在其他案件中推广。

熊锦秋:应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民事赔偿制度

(作者是资本市场研究员)

标题:熊锦秋:应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民事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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