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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个人所得税改革出现了一个重要趋势,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6月19日,财政部部长刘坤受国务院委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根据这一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要审议的税收修正案,不仅针对提高起征点的社会需求进行了具体设计,而且将这一设计纳入了“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总体考虑之中。如果对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总结,应该指出:
首先,在税收修正案草案中,完善了对纳税人的规定,借鉴国际经验,界定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将非居民的认定标准从是否在中国居住满一年调整为是否居住满183天,扩大了中国的税收管辖权。
第二,在税法修正案草案中,现行税法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并采用不同的征收方式。取而代之的是,对部分劳动收入进行综合征税(具体而言,将工资薪金、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收入视为综合收入),并采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居民个人改为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按月或分项计算。这表明,经过多年讨论的“综合与分类”的改革方向最终将迈出实质性的步伐。
第三,在税收修正案草案中,税率结构得到了优化和调整,降低了3%、10%、20%税率的纳税人和部分25%税率的纳税人的税负,以及中等收入水平以下社会成员的税负。下降将更加明显;适用税率为30%、35%和45%的纳税人的税负是一样的——因为前面四个层次的适用税率的税负降低了,边际税率最高的纳税人的工资收入的税负也将降低。但是,如果考虑其他收入合并后的综合征,情况需要特别分析:从报酬和劳动收入来看,原本占个人和家庭总收入很大比例的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将明显增加。同时,营业收入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保持不变,但最高一级税率下限从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明显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商的实际税负。
第四,在税收修正案草案中,综合收入的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所谓的“门槛”)建议为每月5000元(每年60000元)。这一举措,加上此前的税率调整措施,将非常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实际税负。
第五,在税收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对儿童教育和继续教育费用、重病医疗费用、住房贷款利息费用和住房租金的特别扣除。这一改进符合国际惯例,也将明显提高我国个人税收调控负担的差异化针对性和合理化,有利于税收制度的公平。
此外,税收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反避税条款,有利于依法加强税收管理。
总之,如果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这次被修改,它将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大方向上迈出实质性的步伐,这是很难实现的。当然,从长远来看,应该认为这只是一个分阶段的进展。“综合”仅包括以工资收入为基础的劳动收入,如报酬和劳务,不包括金融资产计息等非劳动收入。这是本轮改革方案在各种约束下的局限和遗憾。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过程中,应该有可能讨论手稿和演讲服务的报酬是否可以有适当的优惠(例如包括在税基中的折扣),从而反映对知识价值的肯定。
标题:贾康:个税改革有望在综合与分类结合上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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