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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加快法定数字现金的研究,推动发行计划的实施。合法的数字现金相当于人民币,支付体验更好。央行引入高质量的合法数字现金可以将公众的兴趣从各种代币转移回来,并帮助冷却虚拟货币和ico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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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禁止在中国境内开展ico活动,并采取措施关闭中国境内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然而,ico的受欢迎程度最近一直在上升,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的交易受欢迎程度也在上升,价格创下新高。原因是一些原本在中国建立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已经离开海外,在海外注册,继续为国内用户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甚至通过所谓的“场外交易”匹配个人用户之间的点对点交易。
目前,日本是一个相对常见的交易平台迁出。日本率先在国家层面立法允许建立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吸引了世界各地特别是中国的交易平台在日本申请交易平台许可证,成为虚拟货币海外交易的热点。一些ico项目也已下海,海外开展了筹资活动,掀起了ico投资的新浪潮。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技术与网络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提出了新形势下对ico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监管建议。
杨东教授将于1月底率团访问日本。届时,他将访问日本银行、财政部等日本金融监管机构,以及东京大学、一桥大学、中央大学等著名大学,并邀请掌握日本虚拟货币前沿趋势的日本专业人士参加2月8日举行的数字现金亚洲论坛,讨论中日数字现金交易与监管的最新发展。邀请|数字现金亚洲论坛
1.“出海”ico项目的监管建议
早在出台禁售政策时,杨东教授就指出,绝对“一刀切”实际上不利于遏制ico和虚拟货币交易带来的风险,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关闭后,主要虚拟货币的价格肯定会上涨。
实际上,ico本身就是一种金融创新。政府应该允许一些高质量的ico项目通过监管沙箱在合法和风险可控的环境中发展,而不应该使用“一刀切”的方法来阻碍创新。否则,ico项目通过走出国门逃避监管,反而扩大了ico带来的风险。
目前,一些ico项目继续在国外运作,其机构的设立和代币的发行和交易名义上在国外,但实际项目、负责人和投资者都在中国。
在这种情况下,公告中指出的各种风险和问题仍然存在。ico项目走出国门后,中国仍可能存在非法发行、虚假项目、欺诈甚至传销等问题,挽回损失可能更加困难,金融消费者保护形势更加严峻。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中国证监会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应该也一定会采取措施,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角度对该项目进行监管,无论该项目名义上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要解决ico和虚拟货币的监管问题,我们必须“疏通结合”
对于这些“走出去”的ico项目,仍需加强监管:
首先,坚决打击恶性犯罪。对于涉嫌犯罪的ico项目,如传销犯罪、证券犯罪、市场操纵、虚假陈述或恶意欺诈等。一、根据《刑法》的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性管辖原则,依法坚决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加强账户监管。加强对虚拟货币账户的监管,通过监管账户实现监管数据的访问、识别和获取,加强对线下黑色转账的监管。相关金融和支付机构应相互合作。
第三,加强外汇监管。对于海外ico项目,加强外汇风险管理和交易管理,监控外汇流动,审查外汇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四,加强渗透监督。对于符合“证券”特征的ico项目,无论外部如何表述,都应按照证券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五,开展跨境监管合作。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将虚拟货币交易和ico纳入法律监管体系,并可以与这些国家开展广泛的跨境合作,共同采取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有问题的海外ico项目,无论其经营实体和主要负责人的国籍如何,其实体和相关负责人将被列入黑名单,其在中国的未来活动和相关金融业务将被禁止或部分限制。
二、未来对ico和区块链行业的监管
比特币等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是人类社会未来的发展方向。
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货币已经从金属演变为纸币,然后演变为目前网络空.的货币体系价值通过网络空.传播是一种必然趋势人类历史本身的发展也是由技术驱动的。因此,各种数字密码货币的出现是非常正常的现象。虽然比特币存在许多问题,但它仍然包含技术价值和制度价值,这是历史上由数字现金记录的一种做法。
因此,现在要考虑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来更好地监管比特币。为此,有必要重新探索新的监管机制。在新信息技术的冲击下,金融市场的旧平衡逐渐被打破。必须及时改变观念,采取新措施,促进安全与效率、稳定与发展、创新与消费者保护之间的新平衡。我们应该准确、及时、全面地认识金融创新形式的本质,加强渗透监管。
同时,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融金融合规、情景支持和技术驱动于一体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突出技术驱动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加强对所有金融技术的监管,引导金融技术服务实体经济:
首先,ico本质上是一种证券模式,应该受到证券监管措施的监管。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考虑重启股权众筹试点,即试点小规模公开发行证券的注册豁免制度。许多类似的外国立法已经颁布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国内试点项目有现成的制度经验可供借鉴。
在这种背景下,一方面,我们应该严厉打击以ico为幌子的非法欺诈和其他非法犯罪,另一方面,我们应该鼓励合法的区块链金融创新。对于符合条件的ico项目,我们可以鼓励其应用股权众筹试点的规定,在监管沙箱等系统的支持保障下,充分发挥其直接融资价值,满足中小创新型金融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
其次,对于非证券区块链项目,其成功的关键在于区块链和交易情景的更好结合。此类项目的监管应注重控制金融风险和鼓励应用创新。
例如,迅雷推出的播放器云是区块链在应用场景方面的创新,在某种程度上比比特币更先进。玩家云可以有效利用闲置资源,通过专用终端使用闲置资源,如存储空机房、计算能力和网络带宽等,并在产生实际价值的同时,为用户提供一个名为“连科”的令牌作为奖励。这种模式比比特币的“挖掘”模式更先进,后者消耗巨大的电力资源。
可以说,比特币和链条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模式:前者是一种简单的货币;后者基于实际的应用场景。这种模式的项目不从用户那里筹集虚拟货币、法定货币和其他财产,也不涉及向代币持有者返还资金,因此不属于证券类别。应鼓励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项目,同时应注意防范交易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
第三,区块链工业应该接受监管,加强行业自律,防止出现害群之马。从业人员应保持警惕,不要认为在市场外或国外交易有运气,仍应自觉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对于ico项目被转移到国外的现象,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防止敏感数据丢失,防范跨境犯罪风险,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金融稳定和国家安全。必要时,政府还可以依法采取其他更严厉的监管措施,如切断接入链接,直至相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从业人员必须杜绝侥幸心理,接受监管,自觉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第四,建议引入regtech,并使用“监督沙箱”来指导符合的ico项目。第三届金融大数据标准化研讨会暨监管沙箱闭门会议:英国检查报告中的“监管沙箱”是指金融科技行业各种新模式、新格式和新理念的“测试区”,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初创企业在“安全区”测试新产品和服务模式,同时适度放松对参与测试产品和服务的约束和控制,有一定的界限。
这种监管模式使新技术空试错,鼓励科技创新,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避免系统性风险。当ico受到监管时,通过引入监管沙箱,不确定性风险可以被有效地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从而为金融创新创造一个稳定、安全的空空间。
第五,完善大陆法系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保护区块链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国外相比,我国《民法通则》率先在原则上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于世界上较为先进的立法经验。
但是,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性质和内容,仍然缺乏准确具体的规定。建议在未来民法典中进一步细化网络虚拟财产权的规定,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
第六,加快研究和发行法定数字现金的准备工作。目前,日本商业银行率先尝试发行与日元1:1等值的数字现金,以降低支付结算成本,避免消费数据外流。
中国央行也计划发行数字现金。事实上,法定数字现金的技术条件已经具备,但对法定数字现金实施后对货币体系、经济、金融、社会生活和国家治理可能产生的影响,研究还不够。
建议加快法定数字现金的研究,推动发行计划的实施。合法的数字现金相当于人民币,支付体验更好。央行引入高质量的合法数字现金可以将公众的兴趣从各种代币转移回来,并帮助冷却虚拟货币和ico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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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杨东: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ICO出海新形势下的监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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