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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独立财经作家,专栏作家皮海舟
每年,NPC和CPPCC都是代表们为国家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的时候,今年也不例外。出席NPC和CPPCC会议的代表也在积极提出建议。金融界和经济界的代表最关心今年的新经济和独角兽,围绕这方面有很多建议和声音。
其中一个声音值得特别关注和赞扬,那就是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王建军的声音。虽然王建军第一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但他提出的两个议案并不轻松,也相当专业,没有资本市场面临独角兽时的浮躁。面对资本市场对“独角兽”的呼唤,有人主张要有大的进步,这是一种特殊的认可和绿色通道。但是,王建军的动议并没有停留在这些表面的东西上,而是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王建军的两个提议,一是提议修改《公司法》,完善二元股权结构制度的供给;一是提议修订《刑法》,加大对欺诈发行的处罚力度。显然,王建军强调法治和依法监督。包括同股不同权的上市公司,都是从修改法律的角度来解决的,这是值得肯定的,也是中国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相反,如果法律得不到遵守,甚至被践踏,这样的股票市场就很难健康发展。因此,王建军建议修改法律,解决同股不同权的问题,这是一条正确的道路。
至于王建军提出修改《刑法》和加大对欺诈发行的处罚力度,这实际上与前一项议案有关。从以往的a股市场来看,在ipo过程中,ipo公司的虚假发行现象相当普遍,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动摇了中国股票市场的基础。因此,对于同股不同权的公司上市,对于下一步允许无利可图的公司上市,更有必要防止这类公司的欺诈发行。因此,有必要加重对冒用发行罪的处罚,为此,当然有必要修改刑法。毕竟,目前《刑法》对欺诈发行的处罚明显较轻,仅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因此,王建军提出的提高欺诈性发行罚款的建议显然抓住了问题的“七寸”。因此,王建军的两个动议体现了相当高的专业水平,值得表扬。
至于如何加大对欺诈性发行的处罚力度,王建军建议将欺诈性发行的最高刑期从五年改为无期限,并相应提高罚款金额。王建军认为,现行刑法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最高刑期为五年,这是不合理的。证券领域的犯罪、违反信托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最多可判处7年徒刑。听新闻和操纵股票市场可能被判10年,但欺诈发行,这种最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只能被判5年。这是罪与罚的严重错位。此类犯罪大多与公开发行证券有关,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它具有利益相关者强、影响广、社会危害大、对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破坏性强的特点。
我同意王建军的建议,欺诈性发行的最高刑期由五年改为无期限。因为只有这样,后来者才能起到威慑作用,使后来者不易犯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减少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不过,在支持王建军建议的同时,我也建议将最低刑期提高,作为“加大对分销诈骗犯罪的惩治力度”的重要内容。毕竟,在执法过程中,最高刑的处罚并不多,更多的是“从轻处罚”。根据现行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规定,“宽严相济”的处罚只能维持一年或者两年,根本达不到处罚的目的。
因此,有必要加大对欺诈发行的处罚力度,并提高最低刑期。例如,规定最低刑期为五年的“起价”: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这一修改显然比简单地增加最高刑期更有意义,并且可以加重对欺诈性分销罪的处罚。毕竟,在执法实践中,符合最高刑期的人少,而符合最低刑期的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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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皮海洲:提高欺诈发行的最高刑期 也要增加最低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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