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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更加关注金融领域的消费者保护。联合国和世界银行开展了大量积极的探索活动,英国、德国等国家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提出了新的理念,开展了新的实践。
金融技术视角下国际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新探索——金融技术法律政策观察之六
一、在风险防范理念下加强全球金融消费者保护 2018年初,中国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宣布,一家消费金融机构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被罚款10万元。这是政府部门首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由发布罚款,这标志着在这一领域的严格监督和处罚。
近年来,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金融监管的目标来看,行为监管和金融审慎监管无疑都包含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目标。国务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升到增强消费者对中国经济金融发展信心、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在监督体系建设方面,自2011年以来,中央编办在“三中全会”上先后批准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内部机构,履行各自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2011年,中国保监会成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中国证监会成立投资者保护局,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在地方层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金融行业协会等部门分别负责不同层次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最近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是中国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将有助于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好的金融环境。
全球金融危机后,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引起了各国决策者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强烈关注。有人指出,危机前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不力,导致消费者违约频发,造成的损失超出了金融机构的预期。由于证券化的高度相关性而积累的系统性风险是全球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美国和其他金融发达国家深受危机影响,因为它们只注重维护单一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行,而忽视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在应对金融危机影响的背景下,国际社会迅速达成共识,颁布了旨在加强消费者保护的先进原则和政策准则。从国家来看,英国、德国、美国、南非等国家都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并将消费者金融保护纳入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二,全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践经验
(1)联合国和世界银行发布规范性文件
作为协调各国的重要机构,联合国发布的准则代表了国际领先的保护水平,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于2012年7月举行了一次关于消费者保护的特别专家组会议,并修订了自1999年以来从未修订过的《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2015年12月,它通过了70/186号决议,以使准则符合新时代的要求。
从适用范围来看,准则明确指出,"消费者"是指自然人,不包括企业。总则第五条增加四项标准:消费者可以获得基本商品和服务;保护弱势消费者;保护电子商务的消费者;保护消费者隐私和全球信息的自由流动。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来看,后三项要求值得关注和借鉴。与传统商品交易不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内在复杂性、高风险性和专业性使得金融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突出,金融消费者相对弱势。或者从行为金融的理论解释来看,即使在完全信息市场中,金融消费者也很难做出理性的选择。其次,随着互联网作为生产和生活的基础设施,金融服务的获取已经从少数人覆盖到了公众,金融消费者的范围扩大了,这意味着他们的权益受到了更广泛的侵犯。此外,金融产品和服务涉及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一方面,它们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另一方面,它们促进全球信息的自由流动,这是社会治理的良好要求,值得进一步讨论。
该准则增加了良好商业行为原则,强调该原则适用于网上商业活动,并将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纳入传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范围。一般而言,该原则要求公平和公正地对待消费者,确保良好的商业惯例、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教育和提高认识、隐私保护以及提供消费者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
该准则还强调多重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性。新的准则强调,除了行政和司法解决办法之外,还应该找到其他替代办法,解决机制应该是公平、公正、透明和有效的。加大跨境纠纷解决力度。在全球化背景下,准则规定,各国需要处理的消费者投诉包括跨国案件,而跨国案件需要寻找新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强调政府是服务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此外,它还强调金融服务提供者和授权代理人的负责任的企业行为,包括负责任地借贷和销售适合消费者需求和金融资源的产品。保护消费者财务数据的适当控制措施,包括防止欺诈和滥用。
2012年,世界银行发布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良好经验》,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解决零售金融市场消费者保护方面取得的进展进行了调查、总结和提炼,总结了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和新兴经济体的改革经验,补充了二十国集团高级别金融消费者保护准则,并就如何在准则框架内实施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建议。它涵盖八个方面:消费者保护制度、披露和销售行为、消费者账户管理和维护、隐私和数据保护、争议解决机制、保证和赔偿计划、金融教育和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竞争等。,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国际原则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支持。
(二)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实践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英国政府实施了系统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从而增强公众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的信心,努力构建更加稳定有效的金融体系。英国政府公布的《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总结了金融行为管理局的三个运作目标,其中第一个是金融消费者保护。Fca致力于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促进金融服务在监管下的有效竞争。颠覆性创新是有效竞争的关键部分。因此,fca于2014年10月建立了创新项目,并增加了创新中心,为企业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一,提供直接支持,即通过与金融技术企业的对话,帮助企业了解监管框架并更好地适应监管体系。自2014年10月以来,已有600多家机构寻求fca的支持。经过筛选,fca已向其中300人提供了直接援助。标准是企业有创新的想法,能让消费者受益。二是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或外国企业进入英国市场。三是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达到合规门槛。四是实施监管沙箱工程,为新兴金融技术创新提供/0/空间,不断调整现有监管框架,探索新的监管边界,支持正在发展并能真正改善消费者福利的企业,促进金融服务的竞争和增长。在沙箱环境下,fca可以采取各种措施来保护参与沙箱测试的客户。为了使不同类型的公司(包括新进入者)对沙箱机制感兴趣,公司可以针对具体测试分析和制定适当的客户保护计划,而fca可以确保消费者保护措施的适宜性(例如,向客户披露和补偿)。
英国还在金融市场监管方面制定了具体的保护规则。例如,在信贷领域,公平贸易办公室(oft)监督消费信贷领域的公平性,并具有一定的行政裁决职能。2006年,英国1974年《消费信贷法》中增加的“不公平关系”涵盖了平等信贷的内容,明确了法院在纠正不公平信贷关系及相关诉讼问题上的权力。另一个例子是公平竞争。公平贸易办公室负责执行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该法适用于包括金融服务在内的所有领域。公平贸易办公室还负责监督金融服务的具体领域,监督价格和合同中不平等条款造成的问题。
(三)德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实践
金融危机后,德国进一步加强了金融领域的消费者保护立法,先后颁布实施了《财产投资法》、《资产投资法》等法律制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德国,有许多风险事件导致了金融消费者投资的损失。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从根本上改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状况,德国政府于2014年颁布了《联邦政府金融消费者保护行动计划》。主要措施包括采取措施填补法律漏洞,提高金融产品透明度,加强机构信息披露,切实加强对散户投资者的保护;增加金融消费者通过调解和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与金融机构争端的渠道,并与德国金融监督局分享相关信息;提高金融消费者付费咨询的质量,并将其从理财产品扩展到保险和信贷;确立德国金融监管局通过法律形式保护金融消费者整体利益的目标,其他消费者保护组织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实现普惠金融,保障金融消费者获得基本银行服务的权利。
总体而言,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理念趋于强化监管,监管理念出现新问题,构建了许多新标准。此外,在鼓励金融创新、实现普惠金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之间,监管理念不断更新,创新实践力求平衡。
第三,金融技术视角下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新探索
金融技术是时代的产物。技术的进步促进了金融服务的升级。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的背景下,它将帮助金融消费者比以往更方便地享受普惠金融服务。金融技术是金融业适应信息时代的深刻变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金融技术的基础技术在金融创新和竞争中不断涌现,有利于促进金融消费者整体的社会福利。
近年来,中国金融技术在世界上的领先发展是有目共睹的。金融业的深化开放和国家数字经济的创新将为新一轮产业革命提供新的动力。面对新技术和新形式的发展,从改善金融消费者福祉和促进普惠金融的角度出发,如何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建立创新的政策工具,促进完全竞争和符合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多重保护,值得共同探索。
(一)建立监管底线: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
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是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前提。中国金融法没有明确界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需要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日常消费服务的人”,强调日常消费的目标因素,将零售商和购买者等商业主体排除在消费者类别之外。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内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是指与金融机构签订金融服务合同并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同时,明确监管目标意义重大。监管目标不仅决定了监管机构的具体设置模式,也是监管机构职责和权限的基础。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联合国、世界银行等机构对消费者保护的标准和要求,明确规定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法定目标之一,并在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层面明确建立审慎监管和消费者保护并重的目标体系。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权利、金融机构的义务(如消费者保护制度、披露和销售行为、消费者账户的管理和维护、隐私和数据保护、担保和赔偿计划、金融教育等)。)、监管目标、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干预情况和争议解决机制等。,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奠定制度基础。
(二)创新监管工具:促进完全符合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竞争
如何支持真正的金融创新,防范和控制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充分考虑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是各国监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不仅取决于监管者的前瞻性和创新能力,还取决于现有的监管体系、监管理念和可用的监管工具。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全球金融中心,英国在金融技术的发展和监管方面一直处于领先地位。英国fca认为,金融创新一方面可以有力地促进符合消费者利益的全面竞争,另一方面可以帮助监管者了解市场情况,从而保持适度监管,实现监管与创新的平衡。在上述一系列措施中,沙箱项目作为金融监管机构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要监管模式创新,已被各国政府广泛借鉴。在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监管沙箱项目采用宽进严出的实施筛选和监控,为企业保留了适当的包容性创新空空间,同时也是实现创新和监管的宝贵土壤。
(三)创造多重保障:从平等到自由和秩序
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传统框架旨在强调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对机构和自然人给予平等保护,并在特定情况下对自然人提供实质性保护。因此,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强调平等和公平,以保护在信息获取和决策方面存在弱点的消费者。
金融领域的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内涵转移的结果。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以金融隐私权为基础。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大部分法律都是分散的原则性条款,在实践中难以适用。个人信息具有明显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属性。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是人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应有之义,也是大数据相关产业发展的必要基础。个人信息立法的核心内容应该是预先自主控制个人信息,赋予当事人在信息来源处独立决定信息的权利。也就是说,个人信息的每一次收集,无论是否涉及隐私,都需要尊重当事人的自决权或自主权。只要是与个人有关的信息,个人就应该有权决定是否、在什么范围内、向谁以及如何披露。因此,联合国和世界银行开始关注金融隐私权,提出企业在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数据时,应通过控制、透明和同意机制等多种措施加强对消费者隐私和信息的保护,这是意志自由原则的自然延伸。
在金融消费者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面临的问题中,如何界定金融信息的范围,如何处理用户在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时的“知情同意”原则,如何处理个人金融信息的跨境流动,如何协调用户删除权和信息保留的外部监管要求等。
构建适应金融技术时代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底线规则将构筑金融风险防火墙,规避系统性风险,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金融领域科技应用的适度创新,通过竞争促进保护;完善金融服务领域平等、自由意志等合同法原则的适用规则,最终有助于改善金融生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标题:金融科技视域下国际金融消费者保护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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