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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五,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存托凭证办法》),以征询公众意见。cdr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全面统一地规范了存托凭证的基本制度,不仅为独角兽企业返还a股奠定了制度基础,也为呼伦通未来的开放预留了制度空空间。这也意味着“独角兽”企业a股回归已经进入着陆阶段。
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创新型企业试点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支持创新型企业在国内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上市,帮助提升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质量变化、效率变化和动力变化。同时,按照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原则,开展创新型企业在中国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试点。
35天后,cdr方法被引入,为独角兽企业回归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安排和法律依据,资本市场拥抱“新经济”的大门也完全打开了。笔者认为,在全球经济逐渐由传统动能驱动、以创新经济为主导的背景下,拥抱新经济、吸引创新企业上市已成为全球证券市场的大势所趋。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新旧动能转化成为新时期中国经济发展的重点任务,国家创新战略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已成为中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解决经济发展中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必然选择。大力发展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为特征,以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为支撑的新经济,已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抓手。
特别是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要推进“双创新”升级,支持优质创新企业上市融资。与此同时,市场呼吁吸引新的经济企业在a股市场上市和海外上市,并逐渐形成从管理层、交易所到行业的共识。
在频频出台优惠产业政策的同时,资本市场也张开双臂拥抱“新经济”。自今年1月中国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提出“改革发行上市制度,努力提高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加大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以来,中国证监会和各交易所多次发出政策“红包”,支持独角兽企业在新经济中上市,加大对创新企业上市的支持力度。
从这次出台的cdr措施可以看出,具体的制度规范也是结合国内实际、符合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例如,关于投资者保护措施。由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和投资者结构不同于海外市场,有必要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保护措施;同时,考虑到大部分试点企业都是股权结构的红筹股公司,海外红筹股公司在股权结构上完全独立于国内实体经营企业,其权利和义务仅通过合同约定。如果红筹公司在发行存托凭证过程中因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投资者很难通过起诉红筹公司获得赔偿。因此,存托凭证办法设立了一系列独特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如存托凭证持有人特殊事项的单独表决机制、基本证券境外发行人、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退市回购义务,以及境内实体经营者披露相关信息的责任。
在我看来,cdr的推出不仅意味着独角兽企业的a股回归已经进入了登陆阶段,也代表着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重要一步。cdr市场的发展有助于促进国内外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丰富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增加国内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增强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影响力。
标题:媒体:CDR办法落地 资本市场大门全开迎新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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