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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是金融业的血液,是商业银行管理的三大原则之一(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5月2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有助于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实现银行体系安全稳定运行,进一步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防范金融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过去,银行业更注重信用风险管理。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和金融创新的深化,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越来越复杂,流动性风险也越来越突出。流动性风险管理非常重要和紧迫。如果管理不当,将对商业银行产生严重影响。2013年6月,中国银行间市场经历了周期性的流动性紧张。“资金短缺”现象暴露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变化,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进行了多次修订。2014年1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和流动性比率三项监管指标;2015年9月,随着《商业银行法》的修订,银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将三大指标中的存贷比监管指标调整为监控指标。
然而,2015年发布的试行办法只有两个监管指标:流动性比率和流动性覆盖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仅适用于资产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银行,对资产在2000亿元以下的中小银行没有有效的监管指标。在实践中,中小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有待提高。2016年7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后,中国的政策层面开始关注“抑制资产泡沫”,货币政策转向稳定和中性的紧缩状态。在流动性压力下,金融机构纷纷赎回货币资金、债券等资产,导致债券市场“无休止地下跌”,这也反映出金融机构缺乏流动性管理能力。在国际上,作为巴塞尔协议三监管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巴塞尔委员会于2014年推出了新的净稳定资本比率国际标准。
因此,在借鉴国际监管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有必要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特点和实践对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进行修订。2017年12月,银监会修订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颁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半年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该办法。
与试行版本相比,《办法》体现了差异化监管的理念。《办法》针对不同的银行规模设定了不同的监管合规指标: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适用四个监管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本率、流动性比率和流动性匹配率;资产在2000亿元以下的商业银行受三个监管指标的约束,即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比率和流动性匹配率。对于资产在2000亿元以下的中小银行,如果具备一定的精细化管理能力,愿意采用相对复杂的量化指标,可以适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本比率的监管要求,不再适用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一般来说,小银行更注重短期流动性监管,而大银行更注重中长期资产匹配监管。
与试行版本相比,《办法》凸显了监管部门抑制同业过度发展的思路。《办法》增加了三个新的监管指标,即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以流动性匹配率为例,从资金来源的角度来看,与存款相关的资金来源给予较高的贴现率,而银行间业务给予较低的贴现率。例如,3个月内的所有存款都有50%的折扣。权重,3个月内的同业存款、同业拆借和卖出回购权重为0%;从资本利用的角度来看,贷款的贴现率相对较低,而银行间业务的贴现率相对较高。例如,3个月内的所有贷款的权重为30%,而3个月内的存款和投资凭证的权重为40%。另外,从期限来看,资金来源的期限越长,折扣越高。例如,3个月内同业存款的转换率为0%,一年以上同业存款的转换率为100%;资金使用期限越短,折扣越低,例如,3个月内贷款转换率为30%,一年以上贷款转换率为80%。可以看出,监管当局鼓励存贷款业务、抑制同业业务的意图非常明显,这也反映了监管当局鼓励长期负债和短期资产配置的政策倾向。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这些措施反映了小幅宽松的迹象。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有两个重大变化。一是对于过渡期和过渡期最低监管标准的调整,《办法》规定流动性匹配率仅在2020年1月1日前作为监控指标。,不作阶段性要求;优质流动资产充足率过渡期将于2019年6月底延长至100%,2018年底延长至80%,比征求意见稿延长半年。二是对流动性匹配率的计算细节进行了修改,如将中央银行的资本项目添加到资本来源中,并赋予其更高的权重(3个月以内、3个月-12个月和1年以上分别为70%、80%和100%),高于同期各种存款和同业存款,确认了中央银行资金作为稳定资金来源的地位。《办法》过渡期和细节的调整,减轻了近期几项政策叠加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造成的调整压力,类似于此前新的资产管理规定的边际放松。
总体而言,目前由于市场预期相对充足,监管部门为商业银行预留了更多的过渡时间和缓冲空空间,短期内不会对商业银行造成很大压力。然而,从长远来看,《办法》的实施将对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乃至业务发展模式产生重大影响。
短期而言,《办法》中的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率是原试行版本的延续,净稳定资金比率也出现在以前的mpa考核体系中,《办法》为商业银行设定了充分的过渡期。此外,2017年“3·30-4·40”专项治理行动后,商业银行不规范的同业拆借业务大幅减少,金融体系内部杠杆化也取得阶段性成果,期限错配风险大幅下降。因此,短期内,《办法》不会对商业银行造成过大的调整压力。
从长远来看,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正面临重大调整。加强流动性监管将抑制中国商业银行的整体信贷扩张。与此同时,最近出台的新的资产管理规定、将银行间存单纳入mpa评估等政策,以及当前新的流动性规定,都在引导商业银行在负债方面扩大长期稳定负债和零售负债,而资产方面则更加注重资产的流动性和质量。因此,商业银行原有的资产负债配置结构正面临变革。然而,应该注意的是,流动性因素只是商业银行在分配资产和负债时需要考虑的众多因素之一。商业银行应在“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之间取得有机平衡,避免在某一方面走极端。
简而言之,这些监管要求和指引符合2017年以来银行业一系列强有力监管措施的逻辑和精神。2018年,加强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进入深水区。随着整顿金融市场混乱局面取得阶段性成果,今年以来,银监会强监管、严监管的政策措施不断深化和细化。通过出台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新规定在内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不仅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具体业务的约束,而且更加注重制度方法的完善,形成了长效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巩固前期的整改成果,最终促进银行业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
为了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商业银行可以从三个方面努力。一是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中“三会一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评估和问责机制。二是优化资产负债结构。资产方面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提高效率和优化结构。一方面,从僵尸企业贷款等无效资金的占用中退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它将进一步减少银行间业务,提高贷款比例,如增加对包容性金融部门的信贷供应。负债方应积极争取一般存款,特别是零售客户增加零售存款的比例。同时,长期资金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获得,从而改善可获得的稳定资金来源。第三,做好流动性指标监控。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和风险状况,采用适当的监控预警指标,明确各项指标的监控频率和预警限额,监控资产流动性的变化,特别是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前瞻性地分析和预测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崇阳金融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兰州大学经济学院兼职教授)
标题:董希淼:流动性新规引导商业银行回归主业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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