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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28日,经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正式通过,中国正式进入民法时代。 《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部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本法典的法律,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民法典有那些中国特色吗? 法学理论有那些创新吗? 因此,燕大元照特别邀请台湾大学名誉教授王泽鉴对“民法的中国特色和理论创新”进行简单概括,使网民更好地理解和学习民法。
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立法机关和法律学家强调民法典创立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明确21世纪的民法任务,法学理论有创新。
认知民法典的要点是发现民法的中国特色,探索其规范功能、其面临的社会问题以及未来的快速发展方向。
将法典各篇的重点简述如下。
01
以前就传来了法人制度的重建
关于法人制度,放弃以前传达的民法部和财团的分类方法,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创立非法者组织。
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乡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组织法人。 这些特别法人具有公法人的性质,使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具有参与民事关系的重要功能。
法人制度具有扩大民事主体范围,协调结社自由和社会控制的功能。
02
社会主义公有制物权法与私有财产的保护
物权规定最好地表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迅速发展的要求。 法典第206条规定:
国家再次以完全公有制为主体,与多种制经济共同快速发展,以劳动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法并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迅速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诱惑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迅速发展权利。
物权法实践三项任务:
1 .依法平等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任何组织或个体不得侵犯。
2 .采物权法定大致设计了物权的种类(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和文案,期间可以发挥土地公有制物的最大限度经济效率,使土地进入市场,激活市场经济。
3 .保障个人财产,私有财产体现维护个人自由和人格尊严。
用益物权最能表现公有制物权法的功能。 民法典规定了五项用益物权。
1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330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实行统一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全部和国家全部由农民集体采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业用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
第331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拥有占有、采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对大陆土地改革和公有制的迅速发展具有重大效用。
2 .建设用地的采用权
第344条:“建设用地采用权人有权依法对国家所有土地占有、采用和收益,有权利用该土地建设建筑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第345条:“建设用地的采用权可以分别设立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 》建设用地采用权相当于曾经民法传达的地上权。
3 .宅基地采用权
第362条:“宅基地采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享有占有和采用的权利,依法有权利用该土地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
4 .居住权
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别人的住宅享有占有、采用的利益物权,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这个物权在民法制定时增设,有无必要,非常有争议。 增设这个旧物权是因为老年人的生活需要居住。
5 .地役权
第372条第1款:“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别人的不动产,提高自己不动产的利益。 ”。
关于各种用益物权的设立、文案、期限等,在这里很难详细论述。 特别应该提出的是,民法典对各种物权的可转让性和抵押性作出了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交换、转让第335条。 建设用地的采用权可以转让、交换、出资、赠与或抵押。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53条。 宅基地采用权可以转让第363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第369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用地采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 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80条。
关于担保物权,民法典设有抵押权通常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动产权和权利、留置权。 通常,抵押权是以财产为对象的第394条。
法典第395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者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的采用权(3)海域的采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建设中的建筑物、船舶、飞机, 抵押人可以一并抵押前款所列财产。
法典第399条土地的一切权利、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采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情况除外。 这项规定旨在维持公有制。
通常,抵押权被列入财产设定抵押,不限于以特定物(不动产)为对象,与以前民法所传达的抵押权不同,目的是发挥担保物权的功能。 明确建设用地的采用权设定抵押,使该用益物权具有担保功能,激活公有制市场经济。
03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国际化
民法典共有1260条条文,合同篇设有526条条文,约占42%,在民法典中处于优越地位。
合同法的重要性,一是合同法系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 二是民法典没有设置债务篇,合同法的规定必须参照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的协议第464条第2款及其他非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第468条。
合同法最有特色的是违约责任的国际化,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法,制定现代化的违约责任,其要点有三点。
1 .采用统一的违约概念,不再区分不能支付、支付延迟、不完全支付(积极侵害债权)等类型的违约方式。
第577条至584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580条第1款:关于非金钱债务,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不履行义务。
2 .归责大致承担严格的责任,债权人不需要有过失。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者原因违约的,应当依法对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593条)不能以不可抗力履行合同的,应当根据其影响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第590条)。
损失赔偿额包括履行合同后获得的好处,但不得超过违约者签订的、预见或预见的违约造成的损失(参见第584条,《日本民法》第416条)。
双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3 .违约责任与买卖瑕疵责任一体化。
第六十七条:“卖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方可以依照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
大陆合同法具有国际化和现代化的特色,举一个例子,结合相关规定,构建违约责任的规范模型,简化相关规定的论述,供参考。
甲方将a设备卖给乙方,配送途中由于甲方委托人和第三者丙方的交通事故,该设备丢失,乙方遭受了营业上的损失。
乙方对甲方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577 )
(一)责任成立
1 .违约
无法付款:无付款义务( 580 i )
损害赔偿( 577 )
2 .归责事由
严格的责任
第三方的原因( 593 )
不可抗力( 590 )
(二)责任范围
1 .履行好处( 584 )
2 .因果关系:预见说( 584 )
3 .有过失( 592 )
关于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996条规定:
当事人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者选择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害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条规定相当于台湾地区《民法》第227条之一的规定:债务人因债务不履行侵犯债权人人格权的,《民法》第195条规定要求赔偿非财产上损失相当金额的金钱的规定见《德国民法》第253条。 立法的目的是肯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争,加强人格权的保护。
04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是协调行为者的自由和受害者的保护,分配损害的风险。
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国的概括保护大致如下。
问题是什么是权益? 除权利外,包括债权和其他纯粹财产损失纯粹经济损失吗? 《日本民法》第709条的规定在解释上值得参考,以前得到了证明。
侵权责任有三个特色。
1 .在必须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除了侵犯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外,还包括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对自然人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第1183条)。
2 .查明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客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94条)。
3 .增设医疗损害责任,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疗工作者有过失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1218条)。 医疗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发生竞争关系。 《德国民法》于年修改了医疗合同的增设。 德国的医疗责任偏向合同责任,民法偏向侵权责任,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05
婚姻家庭与继承:男女平等大体上是婚姻自由。
大陆实行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期间可以改变以前流传的社会制度,可以对婚姻家庭篇和继承篇作出详细的规定。
法典第1042条明确了禁止接受、买卖或干涉结婚自由,禁止通过结婚索取财产。 这一禁止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社会的现实问题。
继承篇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启示是关于继承顺序和分配的规定。
第1129条:“丧偶的媳妇为产婆,丧偶的女婿为岳父母,履行第一赡养义务的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第1130条:“相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通常必须均等。 对于生活有特别困难、劳动力不足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必须照顾。 被继承人履行了第一项扶助义务时,或者对与被继承人一起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取得很多优点。 有扶助能力和扶助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助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加区别或者减少。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一致。 ”。
第1131条:“对依靠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扶助的人,或者由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扶助的人,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 ”。
第1132条:“继承人必须本着相互理解和和平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方法、份额,由继承人协商明确。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剥继承篇的规定体现了以前传承制度的社会功能和现代社会养老生活保障的功能。
人物个人资料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 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得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师从拉伦茨教授那里研究了民法和法学的做法论。 曾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 担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系部长及法学研究所所长,讲授民法、劳动法及比较民法。 曾任台湾比较法学会理事长、台湾民法研究基金会理事长、台湾大学马汉宝法学讲座教授。
原标题:《【普法专栏】王泽鉴谈民法的中国特色与理论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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