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瘟疫对后时代的影响是有一点特别的日子。 我们想庆祝一下。 今天早上,小编看到同事收到了一大束花,翻了日历,确实是特别的一天。 5月20日,520用中文发音接近“我爱你”,成为青年男女表达爱情的重要日子。 那么,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小编将特别发表这一期的法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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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壁咚有风险,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
百度不知道什么是壁咚就行了。 这篇小编不放照片!
根据口碑的回答,壁咚能否提高告白的成功率,还是要分人。 如果恋人最终成为家人,不管墙壁是否咚咚,如果没有感情就不坦白,再加上不当的言行,就有可能是违法犯罪。
女上司晚上在办公室加班,被多次拒绝告白的男性部下强行拖走、亲吻和抚摸。 李某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事件当天22点,其他同事下班离开企业后,李某嫌疑人和受害者张先生两人依然在企业大楼的办公室加班。 小张是李某的上级,经常在业务方面指导和帮助李某。 李某因此对小张产生了好感,多次表白,但被小张拒绝了。 事件发生前,李某在张先生指导业务时,突然假装亲了她的脸颊,张先生用手推开他,对李某说他没有感觉。
事发当晚,小张又在工作上指导李某,对工作上的事件提请注意一点。 之后,张先生打算下班。 这个时候办公室里没有人。 看到小张要走了,小李很性感,突然从后面掐了掐小张的脖子,抱住她的腰,不让小张离开。
之后,李某强行把张先生拖到企业门口旁边的办公室角落进行接吻和抚摸等猥亵行为,而在受害者张先生痛苦的时候,李某嫌疑人又把她拖到企业窗边附近继续猥亵行为。
李某的行动吓了小张一跳,哭着恳求李某放过自己,警告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李某停止了猥亵的行为。 当天23点左右,张先生通报了公安机关。
法律提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聚集在一起、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有其他不良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项规定受到重罚。
强制猥亵、侮辱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包括使用暴力、胁迫和其他做法猥亵他人。 其中,核心因素表明“违背了别人的意愿”。
具体来说,行为者客观地使用暴力、威胁、其他做法实现“违反意志”、“违反意志”,从生活的意义上说明的话,就表现为“不情愿”。 司法实践中表示了以下具体情况。
第一,暴力表明行为者对受害者采用有形的力量,抑制或控制受害者,使受害者处于无法物理抵抗的状态,足以抑制受害者的身体行为。
第二,恐吓是指行为人采用以暴力性为文案的语言,或以“恶意”告知受害者,例如暴露受害者的隐私,伤害受害者和相关人员的名誉等,实现受害者的精神控制,“违背意愿。
第三,其他做法是“暴力、威胁”以外的手段,但意味着必须具有“暴力、威胁”和同质性和等量性。
二、你的心情我希望,但也可能有强奸罪的嫌疑。
近年来,如果未成年人自愿与成人发生性关系的信息经常被报道的话,如果是“两情相悦”的话,不是可以不犯罪吗?
王某事件当时11岁,是平潭某私立小学的学生,父亲王健伟(化名)因工作理由长期在外,王某和弟弟王浩(化名)跟着母亲林菁(化名)生活。
年5月,王某的母亲林菁认识了男念某,迅速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 关系明确后不久,读某搬到林菁在城关租的房子里,和林菁、王某、王浩一起生活。
林菁脾气暴躁,经常骂孩子。 另外,父亲王健伟不在身边,姐姐和弟弟总是感到孤立无援。 因此,在读某某入住后,他对王某某的维护,很长时间不在父亲的保护范围内,感动缺少父爱的王某某,在交往中慢慢读某某产生好感,有时读某某睡在王某某的房间里。 年10月,念某再次来到王某房睡觉,向王某提出了做爱的要求,但王某没有拒绝读某,自己建立了性关系。
不久,某某和林菁的感情破裂,两人分手后结束了同居生活。 一个屋檐下住着,王某和念某还保持着联系。 年12月,王某和林菁因矛盾吵架,王某离家出走,读了某的哭诉,寻求安慰,在平潭某麻将馆再次主动与某建立了性关系。
纸终究包不住火,偶然,林菁知道王某和念某的事,她在震惊和愤怒下,年初,带王某报案平潭公安机关,称王某被读某强奸了。 另一方面,在民警的咨询中,王某主张与念某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不是强奸,而是场面僵局。
最终,平潭法院因强奸罪判处某有期徒刑4年。
法律提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奸淫未满14岁的年轻女性,是强奸论,出于重罚。
强奸女性、通奸的年轻女性,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有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一)强奸女性,通奸的年轻女性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女性,通奸的年轻女性多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两人以上轮奸的
(五)给受害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正常人的观念中,如果双方自愿相关,则不视为犯罪,但实际上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为人知道不满十四岁的幼女有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行为者确实不知道对方是未满14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会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不视为犯罪。 ”。
在本案中,王某和念某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是年10月,王某还不到12岁,处于接受小学教育的阶段,社会关系简单,外面的幼女特征相对明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依法惩治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规定,“对不满12岁的受害者实施通奸等性侵犯行为时,行为人不要认定“知道对方是幼女” 所以,读了钱不管王某是否知道十四岁了,都必须认定强奸,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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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徐长芳
原标题:《【徐说】520,刑事法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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