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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取消股东提案中“有明确问题和具体决议”的要求,因为这主要是召集人主观判断,很难做到公平。
熊金秋
8月12日,*圣康德发布了《关于接收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并收到了8份由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交的临时提案。董事会决定在股东大会上通过一项追加审议的议案,其余七项议案均被否决。
提交临时提案的股东是团团的中小股东。*圣收到了朱等提交的上述建议。,并获得了1300多名股东的股权授权,因此总持股量超过了3%,然后向股东大会提出。
*圣康德公司董事会以“不属于股东大会范围”或“决议事项不明确”为由,拒绝向股东大会提交7项议案进行审议。
事实上,《公司法》第102条规定:“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事项和具体的决议”,即适当的股东提案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内,二是有明确的事项和具体的决议。股东大会召集人经审查后拒绝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这往往是两个原因。
首先研究第一个要素,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是什么?《公司法》第37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修改章程等十一项。从这个角度来看,股东大会负责的是与公司发展战略大方向相关的重大事件,具体的管理事项并不直接介入,这也是由公司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决定的。
公司的所有者可能没有经营企业的能力,或者对公司的事务没有深刻的理解。如果某些细节由股东大会决定,可能会适得其反。*圣康德在北京银行(601169)的122亿元巨额存款“不见了”。尽快发现并追回这笔巨款当然非常重要。然而,这一过于具体的事项可能不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因此很难让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股东应该保护上市公司和自己的利益,当然,他们应该利用好股东大会这个平台。目前,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规定,审议的事项相对宏观,中小股东应遵守法律框架的要求,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第一是提名和选举公平和体面的职业经理人担任董事和监事。这些人自然会把股东的利益放在心上,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其次,可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例如,*圣康德目前的经营管理重点是追究责任和索赔,这样的宏观方案可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三,提请审议修改公司章程,涉及许多具体事项。这样,一些股东的管理理念也可以注入到上市公司的实际运作中。
此外,《公司法》规定,如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如“挪用公司资金”,连续180天以上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前述股东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圣康德122亿元巨款下落不明。如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他们的忠诚义务,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收回赔偿。
重新研究股东适当性建议的第二个要素“有明确的问题和具体的解决方案”,这太空空洞,缺乏具体的规定。股东提案是否是“适当的提案”目前由股东大会召集人审查,而董事会通常是召集人。然而,许多股东提案与上市公司的许多事项有关,许多股东提案可能直接或间接与董事有关。有时,董事会在审查提案时,可能会拒绝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提案,理由是该提案缺乏“明确的问题和具体的决议”。
笔者建议取消股东提案“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的要求,因为这主要是召集人主观判断,很难做到公平。但是,对股东提案适当性的要求需要相应补充,成熟的市场经验可以借鉴。监管机构专门列出了股东提案中缺乏反面适当性的类型。召集人拒绝提请审议的,股东可以请求中国证监会审查,甚至提交法院诉讼。
(作者是资本市场的高级研究员)
标题:熊锦秋:股东应合理利用提案权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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