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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相关配套规定,并正在积极推进设立科技板块和试点注册制度。作为一项符合国家战略目标、市场需求和技术升级的重大决策,作为推进资本市场基础体系改革创新、疏通新兴科技企业融资渠道的重要举措,如何在建立科技板块和试点注册制度下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是一个亟待关注和思考的重要问题。在这方面,我们需要顺势而为,学习和利用金融科技改革带来的区块链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创新手段,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根据规定,参与科技股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在申请权限开放前20个交易日,必须满足证券账户和资本账户中的资产每天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适当性要求,并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公共基金的方式参与科学技术委员会。事实上,科技板块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不仅基于财务状况和投资经验设定了相应的准入要求,还提出了对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对于上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我们可以在应用大数据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科技手段日益渗透到金融领域的趋势,进一步定量分析投资者交易行为产生的动态数据集,从而建立相应的投资风险系数和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指标,为投资者做出“准确的画像”。上述评价手段或方法不仅可以应用于申请开证所股票交易权限前的适宜性评价,还可以帮助其实现交易过程中的提醒和后续的适宜性管理评价。
在科技委员会试点注册制度下,信息披露是注册制度的核心要求。对于科技板块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而言,采用“询问-回答”的形式有助于确保信息的全面、详细和完全透明。本所通过不断提问并要求发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题,方便公众投资者了解企业管理、知识产权、关联交易、研发等情况。当信息披露质量达不到要求时,本所可反复查询,直至所有问题均得到明确回答。查询得到的所有信息都可以在网上查询,具体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根据这些信息进行定价,而个人投资者则负责在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
上市后,根据《规则》的要求,上市公司和科技局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以合规的方式公平披露信息,搭建与投资者有效沟通的桥梁,以多种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解释,并在条件具备但未支付现金股利、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暂停交易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投资者权益。这些规定是对科技板块公司实施事后监管的重要体现,也说明了上市后信息披露的必要性,有利于消化市场利益或有利于空,减少市场波动。例如,在后续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完善或澄清关于科学技术委员会上市公司简明信息披露、前瞻性财务信息披露、财务与非财务匹配的准则。
此外,新股发行和上市的审核权下放给了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也应切实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基础上,调整监管者、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之间的权益关系和责任分配模式。中介机构应切实履行与其职责相关的义务,承担检查信息披露内容的中介职责,对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和重大违法披露等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试行注册制度意味着转移监督的重点。加强事后监督将是一个持续和动态的过程,支持机制将有助于确保监督的有效性。面对可能出现的证券违规行为,监管科技作为证券监管和科技领域的有机结合,是在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等传统金融监管维度上增加科技维度而形成的二维监管体系。在该体系下,监管当局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事后监管阶段构建技术驱动的监管体系。
具体来说,它包括一个全面而完善的投资者适宜性管理数据收集系统,该系统利用人工智能和自学习程序专门应用于数据处理和收集,以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从以往依赖复杂的现场检查和滞后的监管行动的监管,到积极、精确和前瞻性的监管,同时,还可以构建一个针对投资者行为的大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
此外,在信息披露环节,监管机构和上市公司遵循分布式平等监管机制,形成了平等的信息共享机制,从单一的层级结构治理到多元化的扁平化结构治理,避免了“自上而下”监管体制下虚假信息披露或偷懒规定的弊端;此外,监理技术的应用也有助于监理效果的最大化。监管机构可以获得实时数据,并使用智能方法进行分析和评估,以便能够迅速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标题:杨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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