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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鹤林,著名青年经济学家、著名金融评论员
据新华社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于4月19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当前经济工作。会议很少提及科技板块,要求“关键制度创新要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科技板块要真正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登记制度。”
信息披露对资本市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注册制度的核心。然而,在信息披露问题上,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存在内在矛盾。发行人希望提供尽可能少的信息以降低信息披露成本,同时隐藏对股票商业价值有影响的信息和潜在风险;然而,投资者自然希望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充分、准确,能够反映股票的价值和风险,更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更好的投资决策。
现实生活中,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发行人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这使得难以保证发行人没有利用信息不对称欺骗投资者的冲动。这个问题可以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宝黛二期培训教材中的一个内容看出:“股份回购承诺:部分招股说明书中的控股股东和发行人在虚假发行时未能做出回购承诺”。
《科学技术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发行人以欺诈手段取得发行登记并上市的,可以责令上市公司、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投资者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然而,一些企业有意无意地曲解了相关规定,试图蒙混过关。例如,在一些企业的申请材料中作出的虚假承诺中,回购义务人回购自己已发行的股票,即上市公司回购并发行股票,而控股股东仅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的股票。显然,将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主体之间的连带责任混为一谈,远非证监会的要求。
此外,仍有许多公司在风险预警中明确披露共同风险,同时规避发行人自身的独特风险。例如,许多公司披露了自己的风险,如“技术无法保持领先”、“R&D成果不能很好地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等。这显然是为了避免沉重的重量,甚至把风险警示作为其竞争优势的展示板。这种行为是必要的。
因此,为了保证注册制下的科技局能够真正公开信息,杜绝以上述为代表的各种违法现象,有必要进行一系列制度创新,为科技局保驾护航。然而,良好的信息披露监管离不开充分有效的监管机制,以及监管机构在事件发生期间和之后的高效监管能力和手段。
一是进一步加强科技股上市各环节的信息披露。目前,调查相当严格,但仍有一些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是肤浅的,甚至是棘手的。由此可以看出,在严格的询价过程中仍有很多空,而更严格和详细的询价将有助于识别和淘汰更多的投机企业。
其次,严格执行违法处罚。登记制度的核心理念是市场机制是自我调节的,尤其重要的是市场要发挥其作用,形成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的共识。特别是在法治市场的背景下,权利和义务应该相匹配。目前,总的来说,我国的处罚标准还比较轻。对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欺诈上市行为,只有增加惩罚性赔偿机制,加大处罚力度,才能真正起到威慑作用。
最后,要完善投诉机制,让市场上的所有投资者都能成为上市公司的监管者,让企业的所有行为都向公众公开。同时,以保护投资者为导向,引入集团诉讼制度,简化集团诉讼的条件和程序,使投资者更容易参与维权过程,从而从另一个层面对上市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约束。
总括而言,科技委员会注册制度并非一个单一的制度,但应包括一套完善而严格的预审、过程监管及事后问责制度,令未能按规例充分披露资料的人士,以及公然违反规例及欺诈投资者的人士,受到真正的冲击,令那些想浑水摸鱼的炒家“知难而退”。
围绕科技板块登记制度的一系列机制设计和制度创新是实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登记制度的关键。可以预期,这些关键的制度创新将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注入持久的动力。(作者是著名的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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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盘和林:以制度创新保障信息披露是科创板注册制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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