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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信2018年度报告中,只有公司董事长肖鹏和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宇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其他10名董事表示不能保证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此外,上市公司的董事如田中精机(300461)不能保证年度报告的真实性。

显然,康德信等案例暴露了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许多新问题。首先,当时康德信有12名董事,其中只有2人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另外10人不能保证。那为什么这份年度报告可以发表呢?事实上,在无法保证真实性的10人中,有8人同意发表年度报告,有2人没有发表声明。既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不能保证,甚至怀疑有欺诈行为,你为什么同意公布它?你认为年度报告可以随意处理投资者吗?

熊锦秋:推出合格年报是董监高勤勉义务的必然要求

其次,如果年度报告是伪造的,董,谁发誓要确保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必须承担法律责任。难道这10个董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不做保证,但对其发表意见或有模棱两可的态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如果你不必为欺诈承担责任,那么所有董事都简单地声明他们不能保证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并同意公布它。最终的结果必然是上市公司难以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报告,但董事可以逃避所有法律责任。

熊锦秋:推出合格年报是董监高勤勉义务的必然要求

董拿到的工资后,他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包括发表一份合格有效的年度报告的责任。2017年《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第14条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董事应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规定,董事对年度报告有异议或不能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应声明并说明理由。换句话说,董必须表达他对年度报告真实与否的立场,这是不可避免的。

熊锦秋:推出合格年报是董监高勤勉义务的必然要求

在任何情况下,上市公司董事都有责任和义务为投资者持有合法有效、可信的年度报告,这应该首先得到大多数甚至所有董事的认可。作者认为,董不赞成、不同意公开发表的年度报告,有50%以上不应公开披露,也不应因其模糊性而显得明显。

因此,在编制年度报告的过程中,董事监事应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以多种方式酝酿有争议的年度报告数据。由于主席有更多的细节,他可能希望与其他董事的监事分享。如果你不相信我,不管其他人,你应该尽力推动董事和监事就年度报告达成多数同意。根据联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如未能公布年报,可能会进入退市程序,迫使董承担其应尽的责任。

熊锦秋:推出合格年报是董监高勤勉义务的必然要求

在董充分分享信息的情况下,如果仍有少数董不承认年度报告的真实性,笔者认为他们可以在年度报告中声明不保证年度报告的真实性,但董这一部分不能再同意公司披露涉嫌舞弊的年度报告。本公司不保证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并同意同时予以公布。在我看来,这种行为不是一条清晰的溪流,而是一种踩两只船的暧昧行为,也是《公司法》中一种觊觎双方利益、逃避法律责任的投机行为。

熊锦秋:推出合格年报是董监高勤勉义务的必然要求

董声明不保证年度报告的真实性或签字认可并不意味着他可以免除一切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勤勉义务也要求董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像处理个人事务一样认真、勤勉。显然,如果一个投资者投资一只股票,或者一个潜在的投资者计划投资一只股票,他至少应该知道他的表现和其他方面的操作。想象一下,一家上市公司发布的年度报告甚至连大多数董事和监事都不相信,那么投资者怎么能听之任之呢?因此,从理论上讲,董事监事勤勉义务的一个必然要求是,董事监事应当为投资者(也可能为自己)发布一份可信且合法有效的年度报告,而不仅仅是提醒年度报告可能是虚假的。

熊锦秋:推出合格年报是董监高勤勉义务的必然要求

当然,现行《公司法》原则上只规定了勤勉义务,缺乏具体定义,董也没有规定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及免责事由,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这样,董灿·高建逃避勤勉义务的行为才能受到惩罚,勤勉义务才能真正得到履行。

(作者是资本市场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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