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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信用是市场主体稳定的基础。加强信用监管是完善市场体系的基础和关键,可以有效提高监管效率,维护公平竞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北京、上海、广东、山东等几十家分行的网站信息。,笔者发现,自2013年《信用信息产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已有130多家机构获得了企业信用信息备案许可,但其中约有20家机构因业务调整或长期未能开展信用信息业务而取消了相应资格。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明确要求和中国人民银行重启企业征信渠道的举措,意味着在监管的帮助下,中国征信市场有可能进入快速规范发展的道路。
□中国银行(601988)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香港证券交易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巴曙松
信用信息产业的市场需求越来越迫切
随着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中国信贷市场总体规模持续快速增长,尤其是个人信贷业务。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数据,以信用卡为例,截至2017年底,已发行信用卡7.9亿张,过去9年平均年增长率为17.4%。自2013年以来,中国互联网金融和消费金融的市场规模也迅速扩大。同时,企业信贷规模也在逐年增加,但随着企业信贷规模的增加,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也在增加。以商业银行为例,根据银监会发布的数据,中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从2014年第一季度末的1.04%上升至2018年第四季度末的1.83%,相应的不良贷款余额上升至2.03万亿元。
风险控制是金融业务的核心之一,而信用报告作为金融风险控制的基本工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信贷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需要信贷信息系统的支持,而新的信贷业务的快速发展和不良贷款问题的日益明显对信贷信息系统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全球来看,征信业的主要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包括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和会员制。
中国的征信业不同于大多数欧洲国家,其模式不是为了盈利。该行业的总体格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辅之以私人信用报告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中心牵头建设中国信用信息系统,收集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集中档案,对外提供有条件的查询。
在以市场为导向的国家,如美国、英国和加拿大,行业的总体格局是由商业信用报告机构主导,这些机构可以收集和处理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以生成信用报告并赚取利润。在这一模式中,政府机构的主要作用是制定征信行业的法律法规并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在会员制模式下,行业协会牵头建设非营利性的集中信用平台,协会成员将自己的企业或个人信用数据上传到平台,并可以通过平台查询其他成员机构上传的信用数据。目前,日本是会员制的代表国家。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建设银行(601939)信用登记咨询系统,2002年系统建成,“总行-省-市-市”三级覆盖。2004年至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将银行信用登记咨询系统改造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同时完成了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信用信息系统于2006年启动,但由于今年颁布了《信用信息产业管理条例》和《信用信息机构管理办法》,中国的信用信息产业从2013年开始快速、规范发展,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业也显示出快速发展的潜力。由于企业征信采用备案制,且门槛远低于个人征信业务,2014年,许多嗅到商机的机构积极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开展征信备案工作,四年后的2018年,第一张个人征信许可证办理100项征信。
由于非盈利和非市场导向,中国人民银行信贷信息中心现有数据覆盖率相对有限,仍有许多信贷白户。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信贷信息中心对机构准入要求较高,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达不到准入门槛,无法进入信贷信息系统,导致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信贷信息系统缺乏对新兴互联网金融和消费金融行业的覆盖。然而,事实上,这些新兴金融领域发展时间短,增长速度快,正处于需要严格控制风险以支持其稳定发展的阶段。在过去的两年里,p2p平台上出现了很多“雷雨”,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盲目扩张和风险控制不严造成的,给投资者带来了损失。与此同时,由于对数据的巨大渴求以及缺乏获取数据的相应渠道,一些金融机构被迫从非正式渠道购买数据。然而,这种非正式渠道往往存在质量差、渗水严重等问题,无法满足开展后续数据分析服务的要求。
此外,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无法获得中小企业的详细信用信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融资成本高的长期问题。如果我们能够通过信息的流通和共享,帮助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建立准确的信用图谱,就可以解决中小企业长期面临的融资问题。
对于新兴金融业的机构来说,首先,他们无法达到进入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的门槛;其次,市场上没有合适的商业信用信息机构。因此,我们能否参考日本的会员制度,与业内各组织共享信用数据?答案是,这很难,但并非不可能。需要克服的主要问题是各种机构之间一直存在的信任问题。各方都不愿意与其他方共享自己的数据,更愿意将数据掌握在自己手中,最终导致“数据孤岛”的形成,使得“多贷”、“贷款欺诈”等欺诈事件和信用违约等不可信事件时有发生,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因此,如果能解决信任问题,打开“数据孤岛”,在保证数据所有者利益的同时,让信贷数据在金融机构间规范流动和共享,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大数据分析,满足行业多样化和个性化的信贷需求,将成为中国信贷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Blockchain提供共享信用信息的解决方案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的定义,区块链是分布式分类账、点对点传输、一致性机制和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集合,它利用密码技术添加一致性确认的块以形成分布式分类账。
一个是分布式分类账。分布式总账是指交易记账由链中的多个节点完成,所有节点记录同一套完整的总账,这样每个节点都可以参与验证交易的合法性。
第二,点对点传输。点对点传输意味着链中的每个节点可以直接通信,而不需要通过传统的集中式机制(节点)交换信息。
第三,共识机制。共识机制是指链中所有会计节点遵循的规则,用于识别和验证交易的有效性。
第四是加密算法。加密算法是指密码算法,在区块链用来保护数据的隐私。
《经济学人》杂志将区块链定义为“信用机器”。其核心价值在于将互不信任的节点连接起来,实现信任机制的传递,具有不可篡改、可追溯和隐私保护的特点。作为底层架构,区块链网络可以与应用层接口,实现数据交互。将区块链应用于共享信用信息领域可以实现以下价值提升:
首先,加密算法可以保护数据所属方的隐私,并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实现数据的缺失共享。
当每个机构作为一个节点上传数据时,区块链网络将对其明文数据进行加密,链中的所有数据都以密文的形式存在。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的私钥,允许机构添加、删除、修改和检查自己的数据。未经关联方授权,机构不得查看或操作对方的数据,以确保机构的数据隐私不受侵犯。利用加密算法,我们可以准确而灵活地共享信息。例如,当链中的组织想要查看其他参与者的明文数据时,可以向其他参与者申请解密授权,数据所有者可以根据情况对其进行解密和授权,授权粒度达到字段级,也可以根据时间段或业务角色进行授权。
此外,使用加密算法的零知识证明技术可以实现密文状态下的信息验证,这意味着交易参与方可以在不解密密文的情况下验证第三方交易的密文。也就是说,零知识证明可以使证明者相信关于认证信息的判断是正确的,而无需向验证者提供任何认证信息。使用零知识证明,链中的所有参与者可以将基于信用数据的信息共享给他人,而无需公开他们自己的明文数据。
其次,区块链可以确保信用数据的不可篡改性和可追溯性。链条中的所有金融机构都作为节点参与记账,每个节点都有唯一的账簿,可以有效防止信用数据被篡改。同时,数据上传带有时间戳,并记录在块中,块之间只能以顺序相加的方式连接,这样可以追溯数据,增加了机构或个人的默认成本。
第三,当一个节点对网络有贡献时,区块链可以自动刺激它。在每个金融机构将自己的信用数据上传到区块链网络后,如果其他参与者发现了这些数据,他们会给数据所有者提供激励,从而鼓励每个机构积极共享和更新数据。
第四,通过共识机制,区块链网络可以实现不同机构数据库间数据共享维度的统一。在信用报告场景中,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和消费金融领域,信用报告数据没有行业标准,机构间信用报告数据的分类和管理存在差异,而共识机制可以确保数据共享维度的一致性。
第五,当节点对网络做出贡献时,区块链可以利用智能合同实现自动公平的激励机制,而无需集中后台。在每个金融机构将自己的信用数据上传到区块链网络后,如果其他参与者发现了这些数据,他们会给数据所有者提供激励,从而鼓励每个机构积极共享和更新数据。
第六,区块链网络可以保证信息安全。由于网络中分布着许多节点,当其中一些节点出现故障时,其余节点仍然可以正常工作,信息交互不会中断。在对一个节点进行故障排除后,其他节点可以将自己的簿记账簿复制到故障节点,这样就可以保证自己仍然可以正常参与簿记。
第七,区块链网络具有极高的可扩展性。每个机构都可以作为一个节点参与区块链网络,并通过api端口对接的方式将自己的应用层连接到区块链的底层,这种方式灵活、方便地满足了子行业信用数据的共享需求。
因此,在细分的金融业内,所有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区块链独立节点和api对接的形式,共同建立联盟链,共享自己的数据,查询其他方的信息。由于各方的数据都被加密并存储在链中,另一方只能通过零知识证明的方式进行查询。从理论上讲,不存在违反规定披露客户数据的问题,同时,数据所属方的商业秘密也可以得到保证。此外,联盟链可以设计并遵循“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以确保数据所有者的利益,并帮助所有机构共同实现风险洞察和预警。
这样,解决了数据共享意愿差、更新慢、耗时长、人工收集信息成本高的问题,降低了访问阈值,丰富了数据源的维度。此外,各行业平台可以根据行业的具体需求定制大数据分析功能的开发,灵活满足机构风险控制的需求。目前,市场上的金融机构纷纷开始应用区块链共享信用报告场景。
探索多维数据互联
虽然征信行业市场需求旺盛,但《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也有明确规定,如“收集信息须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信息主体同意不得收集”,“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不良个人信息时,应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今年5月底发布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网络运营商收集个人信息、数据收集、处理和应用的细则。例如,网络运营商不得在服务中进行歧视,或强迫或误导个人同意通过默认授权或功能绑定来授权收集个人信息。
如何在确保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以区块链底网的形式在机构间共享信用数据,是企业需要与监管部门共同探讨的问题,数字证书(ca)是可能的解决方案之一。
另外,目前区块链共享信用申请的数据主要集中在黑名单共享上,但实际上,机构也可以通过区块链的底层网络交换更多的维度数据信息。例如,近年来提出的“银税互动”政策,是指国家税务部门提供权威的涉税信息,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而区块链则可以实现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应用层之间的连接,给它们之间的数据交换带来隐私保护、加密共享、传输效率等方面的好处。同样,电力公司也有企业的电力数据,也可以作为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另一个权威信息。电力公司和金融机构的应用层之间的数据交互也会涉及到类似的问题,而区块链也提供了一个非常合适的解决方案。
信用是整个金融业的基石。信用信息市场的完备性直接关系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中小企业贡献了大部分的就业量,也关系到金融机构的成本和风险,甚至整个社会效益的提升。除了信用数据之外,机构能否通过区块链的基础网络进行更多维度的数据交换,进一步推动风险控制能力、效率或业务拓展的提高,也是值得探讨的。
标题:巴曙松:区块链是化解征信市场难题一剂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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