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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发言人表示,证监会成立了投资者保护领导小组,这是落实以人为本发展思想的重要机制安排。该领导小组由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担任组长,负责各业务领域投资者保护的协调与合作。
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必须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具体到证券市场,投资者拿出积累的血汗钱投资于市场,这在资本、知识和信息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和中介机构利用其强势地位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我看来,中小投资者最大的痛点是他们在利益受损后没有办法索赔。作为被保护的对象,大多数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中的“人”,包括投资者、基本人、债务人等。
目前,保险工作已基本形成“一个身体,两翼”的格局。“一个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设立的投资者保护局,代表中国证监会的协调与合作系统资源。“两翼”是指保险基金公司和投资服务中心。保险基金公司主要有两个功能。一是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主要是在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破产等情况下。;二是担任预付款专项基金经理,包括组织万福盛科、海联讯(300277)、新泰电气的预付款工作。投资服务中心是一家公益性维权服务机构,专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股权行使、纠纷调解、配套诉讼维权等。
领导小组的成立提高了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其动员和组织力量不仅包括中国证监会系统内各部门的资源,还包括交易所、保险基金公司和投资服务中心的力量。各种力量的汇聚,再加上将保险覆盖纳入各条业务线的评估范围,必将把保险覆盖面推上一个新的台阶,广大中小投资者将有一个更强的“保护者”。
当然,保险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涉及面很广。为了推进保险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长效化,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明确“投资服务中心”作为一线保险机构的法律地位。《证券法》第134条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主要用于证券公司破产时;但显然,投资者需要保护的场景不仅仅是证券公司出现问题的时候,还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和监事的侵权案件。《证券法》尚未对“投资者保护”的真正内涵做出概述和强制性规定。领导小组和中国证监会保监局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保险工作,而保险基金公司的职能相对有限,因此一线保险工作的负担似乎更多地落在了投资服务中心的肩上。
建议完善《证券法》,为投资者保护专设一章,或专门颁布《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明确规定投资服务中心应是负责保险的一线公益机构,包括持股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为投资者调解纠纷和支持诉讼等。
第二,坚持以人为本的监督执法理念。违规者可能要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但作为利益受损的中小投资者,他们最关心的是违规者能否先赔偿损失。坚持以人为本,政府监管和执法部门应顺应广大投资者的诉求,引导违法违规主体在终止调查和执法程序的前提下,主动支付行政结算资金和补偿投资者;甚至“责令”违法主体将违法所得返还给受损投资者作为行政处罚措施之一。对于轻微的证券犯罪案件,可以探索刑事和解的范围,以免除刑事责任作为激励,督促相关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努力拓展保险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投资者保护涉及许多环节,如发行、上市、交易和退市。投资者可能既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又是交易者,他们的利益可能在许多环节和方面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推进保险工作的全覆盖,不留死角,让投资者能够收回各个环节发生的所有损失,从而增强投资者对这个市场的信心。
(作者是资本市场研究员)
标题:熊锦秋:中小投资者有了更加强大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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