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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两高”下发了《关于处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文件,对“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进行了具体界定,包括7种操纵方式。在我看来,严厉打击上市公司摩擦热点、写信等行为是很有针对性的。
让我们举一个具体的例子。一家上市公司出具了非洲猪瘟疫苗合作合同,并于6月24日收到广东省证监局《关于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该函违反了《证券法》等法规。即使监管部门一再施压,上市公司仍顶住了高压,上演了一轮引人注目的好戏。6月27日,据透露,该合作方向海南省有关部门提交了临床试验备案材料,并已收到。由其出具的《接收备案材料通知书》;然而,6月28日,海南省有关部门宣布,他们将不会接受备案。
本案凸显了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目的是制造炒作题材,推高股价。为了实现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上市公司可能会做一些表面文章,比如签订投资或合作协议,这可能有些牵强或缺乏可行性。如果监管机构能够确定虚假陈述是最好的,投资者可以相应地寻求民事赔偿;然而,监管机构识别虚假陈述可能不容易,从虚假陈述的角度追究责任可能也很困难。
然而,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有了“两高”和“解释”,上述上市公司可能会被追究市场操纵的责任。《解释》中规定的第三种操纵方式是“重大事件操纵”,即“通过策划和实施虚假的重大事件,如资产收购或重组、新业务投资、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误导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影响价格或交易量,交易或牟取利益”,主要是指“编造故事、画大蛋糕”的操纵行为。第四种操纵方式是“信息优势操纵”,即“误导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影响价格或交易量,通过控制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信息生成或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和节奏进行交易或谋取利益。”
研究“操纵重大事件”和“利用信息操纵”基本上是上市公司利用信息披露的法律地位,实施信息披露操纵的行为。但是,那些有能力计划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或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步伐的人,一般只能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如果这些主体控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影响股票价格或交易量,同时增持或减持股票并从中获利,就可能触犯刑法;该解释于今年7月1日生效,将有效遏制上述行为。
由于《解释》已经出台,涵盖了一些新的市场操纵行为,甚至规定要承担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也应与时俱进,及时修订完善,涵盖新的市场操纵行为。
当然,随着《解释》的实施,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而《解释》还有待完善。首先,如何识别外国投资等“虚假重大问题”。上市公司经营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是半真半假的,签订协议是真的。但是,在未来缺乏可操作性和可行性,或者只有很小一部分协议将在未来实施。或许这是上市公司通过重大问题影响股价的正常状态,上市公司不会愚蠢到完全造假。笔者建议对此类行为应予以有效认定,有些行为应认定为“虚假重要事项”。
二是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影响股价,但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和并未同时减持股份,或者明显没有寻求相关利益。这构成操纵吗?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发布的信息可能只是为了配合二级市场的主要操纵,甚至没有幕后的利润分享,而是为了卖给银行家一个长期的“人情”。可能需要几十年的时间来确定实际的控制者和其他人来寻求利益。因此,“重大事件操纵”或“信息优势操纵”的认定不应以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同时实施交易或谋取利益为前提。只要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误导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影响价格或交易量”,就应认定为市场操纵。
(作者是资本市场政策研究员)
标题:熊锦秋:上市公司信披蹭热点行为终于有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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