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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19]19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板块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计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审计规则》),这两个规则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同,它们的出台意味着M&A注册制度改革和科技板公司重组试点已经正式落地, 标志着科发局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已从发行上市领域延伸到M&A和重组领域,标志着科发局基础制度改革和关键制度创新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陈峥嵘:落实并购重组注册制改革 优化科创板并购重组制度

一是《特别规定》旨在建立高效的M&A和重组制度,规范M&A和科层板公司的重组行为

《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调整科技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标准。在保持《重组办法》中总资产和净资产两项指标不变的前提下,考虑到科技板公司经营收入可能较少的特点,针对经营收入指标,确定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标准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购并出售资产产生的经营收入占同期经审计的科技板公司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收入的50%以上,超过5000万元。二是发行定价标准降低到市场参考价的20%。科技董事会公司发行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之一。三是对于参与创新试点的红筹企业重组,明确了重大资产重组标准认定和内部决策程序适用的特别规定。

陈峥嵘:落实并购重组注册制改革 优化科创板并购重组制度

《审计规则》从实施M&A和重组应满足的条件和标准、重组的信息披露要求和重组各方的信息披露义务、重组的内容、方法和程序以及重组持续监管的责任等方面,对M&A审计和科技板公司重组作了全面规定。

第二,有利于优化M&A和重组科技板块体系,促进科技板块公司做大、做强、做优、做优

M&A科委注册制度试点改革不仅有利于不断推进M&A的市场化改革,加强M&A科委制度建设,优化M&A科委制度,实施更加市场化的M&A制度安排,通过引进制度创新的磨合和检验,形成可复制、可扩展的M&A制度机制和典型样本,努力发挥试点探索的先行优势和渐进式改革的后发优势。渐进式改革带动股份制改革,充分发挥科技板块作为资本市场重大渐进式改革和重大制度创新的试验场和示范区的作用,有利于支持科技板块公司自主决策、自主推进、自主实施同行业、上下游并购,规范科技板块公司并购,利用并购获取所需的技术、专利、市场和人才等创新要素。更好地满足科技板公司多元化、柔性化、快速M&A化和重组的需求,推动科技板公司低成本快速扩张,不断提升质量,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科技板公司做大、做强、做优。因此,有利于强化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功能,加快科技成果的转移和转化,引导经济发展向创新驱动转变,更好地服务于金融供给侧的结构改革和实体经济的优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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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有利于真正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并购登记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审计规则》明确规定,并购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包含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且易于投资者理解;分别规定了科技板公司等重组参与方各自的信息披露义务,明确了相关信息披露主体应从重组合规性、标的资产的定位和协同效应、重组交易的必要性、交易定价的合理性、绩效承诺的可行性等方面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重组交易的潜在风险。在持续监管期间,独立财务顾问应发表意见,披露科技公司披露的重组事项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重大风险;加强对重组绩效承诺的监管,需要履行监管职责,直至绩效承诺完全完成。这不仅有利于强化并购的信息披露要求,建立更加全面、深入、准确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并购的信息披露规则,优化并购的定价机制,真正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并购登记制度,更好地覆盖科技板块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整个链条,也有利于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压缩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和持续监管职责。充分发挥信息披露质量的“把关人”和重组绩效承诺的“把关人”作用,帮助和引导科创板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增强信息披露意识,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的M&A和重组信息,切实履行重组绩效承诺,确保M&A和科创板公司的重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和公平,从源头上保证科创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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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有利于构建公开、透明、高效的并购审查机制,提高并购信息披露质量

《审计规则》明确了科技板公司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条件适用《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严格掌握重组上市的标准和程序。重组上市的资产需要符合科技局的定位,重组上市的条件更加严格。执行与发行和上市审计相同的审计准则,需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板块股票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计。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审计质询的方式审查并购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重点关注重组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交易对象是否符合科技局的定位,是否与科技局公司主营业务有协同作用,本次交易是否必要,交易定价是否合理公平,履约承诺是否可行,交易设计是否损害了科技局公司和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等。这就要求在重组上市审计中加强合理的质疑和专业的质询,注重披露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明确并购重组审计的时限,更加注重重组信息披露的质量,确保审计标准、程序、流程、质询回应和结果的公开透明。这不仅有利于构建公开、透明、高效的并购审计机制,也有利于进一步推进“阳光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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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有利于丰富市场化的M&A和重组支付工具,优化重组审核流程,进一步提高重组审核效率

科技板公司发行优先股、非公开可转换债券、定向认股权证和存托凭证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的,应当参照《重组办法》和《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M&A现有的定向可转换债券试点和重组结果,可以明确的是,科技板公司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通过发行定向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可以自主约定转换期限、赎回、转卖和转换价格修正等条款。同时,结合科技板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以及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合规合理、信息披露充分、符合“小批量、快速”标准的重组交易将减少或直接提交上交所联席会议审议。此外,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在加紧开发并购重组审计业务系统,重组审计的全过程将电子化。这不仅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市场化的M&A支付工具,完善市场化的M&A支付工具体系,优化M&A支付安排,凸显M&A科技局的包容性、适应性和便捷性,也有利于简化重组审核程序,优化重组审核流程,方便审核查询、回复查询、沟通咨询等。通过实施电子重组审核,加快重组审核进度,进一步提高重组审核效率,建立高效的M&A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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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沈万红源(000166,诊断股票)(香港股票06806)战略规划总部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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