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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一些地方政府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采购服务等非法或变相借钱。,风险不容忽视。地方债务置换结束后,应加强对地方隐性债务的监管和引导。
首先,要从源头上遏制不良政治成果的冲动,增强金融约束力,切实遏制地方无偿还能力项目建设。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严格禁止形象工程、演出工程和脱离地方财力的工程建设。第二,必须控制新项目融资的财务“闸门”。金融机构应尽职尽责,严格把关,不得为没有稳定经营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或合法合规抵押物的项目提供融资。应严格按照商业化原则提供资金。即使是政府背景的项目也不能专业化,所以谁借钱谁就有责任。第三,要坚持中央不补助、“谁有孩子,谁就有孩子”的原则,坚决消除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以为中央政府会还债的错觉。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规则为基础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依法分担风险,及时有效防止违约风险扩散。
此外,我们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审慎处理债务风险,继续整顿非法担保,纠正政府投资基金、ppp、政府采购服务中的隐性担保等不规范行为,鼓励地方政府依法增加信任,防范现有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本文来源:经济日报作者:梁睿)
标题:地方政府应打消中央政府为债务“兜底买单”幻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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