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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的不断推进,民间资本逐渐进入银行业,这有助于丰富银行的股权结构,增强市场活力,但也带来了一些隐忧。亚洲开发银行此前的一项研究显示,私人资本流入银行业造成的最突出问题是与股东相关的贷款。在持股动机方面,一些民间资本不满足于停留在金融投资层面,获取利润和分红,而是希望寻求对商业银行的控制权,或对其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从而为自身企业的扩张提供足够的信贷支持。
尽管监管当局对银行的比例和银行的数量有严格的规定,但一些私人股东总是试图通过隐性资本运作来逃避监管。例如,德隆部门曾经迂回控制了几家城市商业银行。近年来,在频繁的银行股权变动背后也有一些资本派系。一些社会资本通过非法资本运营和股权安排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银行,进而滥用股东权力,导致银行利益受损。这些都表明当前银行股权管理仍存在不足。
对股东实施“三位一体”渗透监督是《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内容。“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从三个层面整合了股东、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从股东角度看,《办法》要求大股东明确与其他股东的关系,明确股权结构,并逐层向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进行解释。从商业银行角度看,《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加强股东资格审查,做好股东信息管理,包括大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和最终受益人。从监管角度看,《办法》要求将股东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者的持股比例一并计算。与以往监管实践中股东持股比例模糊不同,《办法》明确规定了股东、关联方和一致行动者的持股比例,更具可操作性。此外,《办法》还对投资者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作了更严格的规定,将原来的“一人参与一人控制”改为“两人参与或一人控制”。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资源的集中,更好地支持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践中,由于监督渗透困难,缺乏必要的执法力量,实际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一参与一控制”或“两参与一控制”的要求,形成了一定的潜在风险。对此,中国银监会主席郭树清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复杂的结构、虚假的出资、流动资金的注入,非法组建了庞大的金融集团,成为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的严重障碍。”有理由相信,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上述股票风险的处置将成为加强股东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超出“两参与一控制”范围的投资应有序处置。(本文来源:经济日报作者:曾刚)
标题:曾刚:对银行股东实施穿透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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