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92字,读完约3分钟
一系列政策信号表明,完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机制正成为金融监管的重点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切入点。这是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促进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未来一系列监管政策的方向。
从金融机构暴露出的风险来看,内部控制机制失灵和公司治理薄弱是重要原因。例如,今年公布的几起重大银行案件表明,所涉机构的公司治理普遍薄弱,“高层领导”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内部人员”进行监视和偷窃,风险控制系统无效,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机会。在保险业,去年监管部门首次开展了覆盖全行业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实地评估,旨在全面了解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的现状和基础。同时,监管部门多次发出监管函,要求保险公司针对公司治理问题进行整改,主要集中在公司章程及“三会一层”运作、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股东权益等方面。
尽管监管机构加大了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的调查和处理力度,但它们也在不断填补该体系的缺陷。2018年初,监管部门将公司治理不健全作为进一步整顿银行业市场混乱的“八大领域”之一,重点规范股东行为,加强股权管理,依法推进“三会一层”运行。
种种迹象表明,金融监管部门以公司治理为切入点,弱化了微观主体风险控制建设的主体责任。其中,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先后出台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根据股东持股数量和对金融机构的影响,细化了股东的分类和资格要求,并对股权结构、资本来源和实际控制人提出了精辟的监管规定。
可以预计,围绕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和监管,监管部门将继续保持严格监管,从股权管理、“三会一层”运作等方面入手。,制度建设与严格监管并举,引导金融机构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在制度建设方面,行业预期近期可能出台金融控制公司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金融控制公司股权管理,防止“全许可”监管套利;在独立董事制度中,“花瓶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不独立”也需要政策引导,以进一步明确权责和加强监督。同时,如何进一步加强董事会建设,明确监事会的法律地位,规范高级管理层的绩效,加快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也将是监管部门关注的焦点。
除了加强外部约束外,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还取决于内部自律,特别是对于中小银行和保险公司来说具有“先天不足”。加强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应是首要任务。例如,股东是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基础。通过减持、增资、扩股等方式引入有利于金融机构长期发展和稳定运行的战略股东,同时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严格限制控股股东直接任命金融机构经理。在股权管理方面,要贯彻渗透原则,防止滥用股东权利、非法持股和非法关联交易转移利益。
标题:强化公司治理 严防金融风险
地址:http://www.hhhtmd.com/hqzx/155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