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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银监会对中小银行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作为抵御金融风险的重要抓手,加快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真正实现从高速增长到高质量发展的转变。
众所周知,健全的公司治理体系是金融机构形成自律、树立良好市场形象、赢得公众信心、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建立和完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对现阶段的中小银行尤为重要,它直接关系到中小银行防范、控制和化解各种金融风险的能力,是中小银行生存和发展的保障。
在中小银行中,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数量众多,规模小,分布分散。由于历史原因和监管制度不完善,公司治理中的问题尤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一些机构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股东行为不规范、不谨慎,董事会履行职责的有效性不足,高级管理层职责的偏差,监事会监管不力,战略规划不到位。
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由于规模小、关注度低、透明度低,往往在股权结构和治理上存在很大缺陷——或者股权过于分散,关键股东缺位,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或者垄断,操纵董事会,形成关联交易。关于前一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室主任曾刚认为,“所有者缺位”导致缺乏真正对股东负责的“个人化”股东,缺乏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和鼓励导致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效率低下,容易出现内部控制问题,导致治理失误和严重的道德风险;对于后者,股权管理存在缺陷,因此很难抑制大股东的控制。
不久前,记者采访了一家农村商业银行的高管,并谈到了当年的重组情况。该人士承认,最初引入的私人股东为金融投资型,而最大股东以控制银行为目的,私下收购隐性持股,实际持股占40%。“董事会有11名成员,他的人占6”。大股东通过控制董事会,以相关贷款和股权质押的方式提取大量资金,给银行资产带来巨大风险。大股东干预银行正常运营并“任命自己的人担任高管”的情况并不少见。近年来,银行股权变动频繁发生。“通过非法资本运营和股权安排获取控制权,进而滥用股东权力,导致银行利益受损,表明当前银行股权管理仍存在缺陷。”曾刚说。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缺陷也体现在治理结构运行不良上。虽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结构已经建立,但它往往有自己的形式,并没有产生应有的效果。例如,管理层在董事会中占据主导地位,董事会失去了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的权力划分不明确。在一些银行,董事长做总裁的工作,甚至董事长和总裁都由一个人兼任;另外,监事会缺乏制度和机制的保障,这在一些小银行如县乡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尤为普遍。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很容易形成董事长或总裁说了算的局面。
此外,信息披露不充分和缺乏透明度也是农村金融机构的一个主要弱点。曾刚认为,财务指标、风险管理状况、股东情况等关键信息披露不充分,甚至信息披露不实,将使银行利益相关者难以了解银行经营事实和潜在风险,及时识别关联交易,有效监管银行经营。因此,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实施直接关系到银行的治理效果。
另一个特殊情况是,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普遍采用省级联社管理模式。尽管省联社在改革初期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农村信用社商业化和重组的深入,省联社的“行政色彩过浓”和“管理过宽”有时会导致与地方法人独立性的冲突。在一些省市,省级协会和农村商业银行往往是“两个品牌和一套人”。省级协会领导直接参与农村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甚至发挥决策作用,使得农村商业银行的独立性无法实现。改革后的农村商业银行经营机制难以改变政企不分、产权模糊的问题,更名困难。然而,不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很容易导致短期经营行为。
事实上,相当一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尚未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缺乏公平公开的绩效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然而,在激励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银行管理者的薪酬往往与短期经营业绩挂钩,导致银行管理者过于关注短期利益而忽视银行的长期发展,导致短期经营行为。对此,曾刚表示,如果同时存在不到位的约束,缺乏权力制衡的管理层就有很强的动机从事机会主义行为,这将增加银行的潜在风险。
目前,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省级协会改革已连续三年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中。从目前各方形成的共识来看,弱化行政色彩、强化服务功能、因地制宜、推进市场将成为其未来的改革方向。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与分散的独立法人实体形成股权关系,以及资本管理将是一种符合商业化原则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尝试。
标题:【每周金融观察】强化公司治理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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