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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9项配套规定。中国发行信用违约互换的渠道已经开通,试点企业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信用违约互换。然而,在发行、投资者适宜性和交易方面仍有许多细节需要澄清。
在问题方面,券商的保荐人比例尚不明确。此前,富士康发行的赞助费约为其融资额的1.4%,低于其他公司。也许是融资金额大,所以赞助率降低了。总体而言,该机构预计cdr承销费用不会很高。
至于合格投资者的门槛,是否设定投资者适宜性的门槛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就cdr试点的投资者适宜性而言,从监管政策的角度来看,专业机构投资者可能更倾向于投资。除了直接参与一级市场创新,普通个人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购买战略配售基金参与。后者的引入可能是由于cdr试点企业融资规模大,通过战略配售基金参与一级市场融资,对市场影响较小。
就交易而言,券商可以充当cdr发行的发起人和托管人,但券商是否具备做市商资格尚未确定。《存托凭证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存托凭证交易可以由做市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规规定,cdr交易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进行,但业务规则尚未发布。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证监会并未对cdr能否转换为海外股票做出任何规定,这也是市场在前期讨论cdr模式时关注的一个问题。一些机构认为,新规定明确规定,原则上不安排cdr和基本证券相互转换。预计cdr在相对成熟后将成为“呼伦通”的主要表现形式,然后会有转换规则。
由于上述细节的不确定性,未来经纪业务涉及的客户协议和风险披露需要根据后续相关规定进行完善。
虽然上述细节需要改进,但支持新经济企业上市无疑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大方向。存托凭证是国际市场上流行的融资方式,具有成熟的借鉴经验。Cdr作为一种应用于中国资本市场的新型融资工具,需要综合考虑国内资本市场的特点,因地制宜,更好地服务“四新”经济,用新旧动能转换服务创新型高科技企业,促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
标题:CDR因地制宜服务“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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