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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9份与cdr相关的文件,涉及cdr的发行与交易、上市监管、信息披露、cdr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指引等。这意味着监管当局已经为创新型企业a股上市扫清了法律、监管和制度障碍。

随着cdr的不断推进,如何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现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要求投资者的适合性,即向投资者出售存托凭证或提供存托凭证服务的机构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投资者适合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规定存托凭证投资者适当管理的相关事项。

媒体:CDR多方位投保措施国际罕见

据了解,交易所将在后续业务规则中规定cdr投资者适宜性管理的相关事宜。

需要指出的是,对投资者保护的重视是《管理办法》的一个亮点。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表示,中国证监会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试点企业的特点,要求试点企业公平对待境内投资者,不得有任何实质性损害其权益的特殊安排和行为,并出台了多方面的投资者保护措施。

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位券商人士表示,在国际上引入多方面的投资者保护措施是罕见的。这些措施的出台与中国资本市场由中小投资者主导的现状是分不开的。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严庆民最近介绍说,截至4月底,中国资本市场共有1.38亿个人投资者,其中95%以上是市值不到50万元的中小投资者。他们在专业知识、信息获取和风险承受能力方面天生薄弱。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和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是中国证监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要求试点企业公平对待境内投资者,不得有任何实质性损害其权益的特殊安排和行为,并出台了多方面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包括“当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时,试点企业应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同等的补偿。”为加强对尚未实现盈利的试点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增强其对投资者的责任感,在试点企业实现盈利前,上述人员不得减持上市前所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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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从管理的角度来看,应该考虑的是如何让投资者认识到这种新投资品种的投资风险,同时应该向投资者充分展示其价值和风险。因此,信息披露非常重要,尤其是关于投资价值和风险的信息应该向投资者明确。

他还表示,作为投资者,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投资后会有什么风险,以及它是否有能力承担风险。如果投资者愿意冒险,那就投资;如果你不想投资,就不要投资,这和哪些公司上市没什么关系。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于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有五种维权方式,如“受损害的存托凭证持有人选择存托凭证上市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存托协议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和“中国证监会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存托凭证持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这次发布的九份文件中,有三份与信息披露有关。沈万红源(000166,股票咨询)(港股00218)认为,加强信用质量和投资者保护是为了稳定,《投资者投资信用违约互换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不会低于全国水平,并明确提出“不存在跨境歧视”。

《管理办法》的制定不仅注重与《证券法》的衔接安排,还规定了持续监管制度的原则衔接。同时,也为后续相关监管规定的详细要求预留了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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