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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案件中,丈夫和妻子根据他们的共同意愿就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立遗嘱。如果一方写下遗嘱内容,双方签字确认,则应认定双方立下的遗嘱合法有效,不应适用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在继承案件中,丈夫和妻子都根据他们的共同意愿就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立遗嘱。如果一方当事人写下遗嘱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则应认定双方当事人所立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不应适用继承法中关于遗嘱的规定。

案件简介

段和杨是夫妻。他们在出生前有五个孩子,即大儿子段娥、二儿子段丙、大女儿段甲、二女儿段丁和三女儿段乙..其中,段某某是智障。

杨某于2011年8月17日死亡,段某于2012年4月12日死亡。此前,2010年10月5日,段某和杨某以遗嘱方式处理了他们的遗产。遗嘱记载的是段某和杨某。遗嘱中写明,以段旧名登记的房屋归段吉所有,段吉个人所有;段享有该房产的居住权;段某某给段某某、段某某、段某某每人赔偿10万元,段某某、段某某是段某某的监护人。

本遗嘱委托段为遗嘱执行人,并有杨某的亲笔签名。

段甲、段乙认为该遗嘱是段的自拟遗嘱,只能处分其个人财产,但处分杨的部分财产无效。他起诉法院要求判决:崇文区的产房按法定继承分割。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结果

朝阳区法院认为:

杨处分其遗嘱中的财产份额是否有效;

遗产是公民死后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

本案诉讼所涉房屋系段、杨之前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以遗嘱方式处分其应得的财产份额。遗嘱内容虽为段所写,但署名为杨,段与杨为夫妻,处分权为双方共同财产。因此,应当认定,段与杨是基于处分涉案房屋的共同意愿而订立遗嘱的,而不是段是杨的遗嘱,故不应适用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因此,法院认定,杨在遗嘱中对其财产份额的处分是有效的。

张兴:夫妻共同签名的遗嘱是否适用代书遗嘱规定?

因此,判决:

1.位于崇文区的房屋为被告段所有,被告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已向被告段的房屋支付赔偿金人民币70万元;

2.确认被告段有权居住和使用位于崇文区的房屋;

3.被告段某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段某某和原告段某某各支付人民币10万元。

个案分析

共同遗嘱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根据他们的共同遗嘱所立的遗嘱。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共有遗嘱的形式有很多种,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共有遗嘱的效力。本案对共同遗嘱的效力和性质作出了判断,主要基于两个原因:

首先,确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形势和审判实践。目前,夫妻共同立遗嘱的现象时有发生,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时有发生。双方对共同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争议相对较少。确认夫妻共同遗嘱的遗嘱形式有效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状况和审判实践。

二是确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不违反法律关于效力的强制性规定。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如公证遗嘱、自拟遗嘱、书面遗嘱、记录遗嘱和口头遗嘱,但夫妻共同遗嘱不同于上述形式。夫妻双方根据共同的意愿就夫妻共同财产立遗嘱。如果一方写下遗嘱内容,双方签字确认,则是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对遗嘱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应适用遗嘱的法律规定。

张兴:夫妻共同签名的遗嘱是否适用代书遗嘱规定?

本案中,立遗嘱人段和杨是夫妻。遗嘱由遗嘱人段亲笔书写并签名,共同遗嘱人杨在遗嘱上签名,表明二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共同遗嘱,而不是代理遗嘱。遗嘱不违反遗嘱效力的强制性规定的,视为有效。

裁判编号。(2013)朝民子楚11488号

案件审结:张行|京泰九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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