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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首批在创业板上市的“28星”之一,金亚科技可能成为第二家因欺诈发行而被迫退出市场的创业板公司。
目前,投资者的民事索赔已经开始。由许多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原告起诉金亚科技,要求该公司赔偿与股票投资相关的损失。前面的案例可以借鉴。预付款是一种替代性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投资者获得经济补偿。指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而损失投资者,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预付款,证券服务机构也适用预付款。
该系统的第一个案例是万福盛科的欺诈上市案,其中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提出提前支付受损投资者。后来,经过几次演变,管理层将此作为加强投资银行风险控制的约束手段,在项目发行时,发起人做出了公开承诺。到目前为止,预付款有三种情况。最近一次是兴业证券(601377,股票咨询)投资5.5亿元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新泰电气欺诈发行的预付款。前两起案件分别是万福盛科ipo欺诈平安证券的预付款索赔案和海联讯(300277,股票咨询)ipo欺诈大股东的预付款索赔案。
预付款极大地方便了投资者的索赔,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那么,金亚科技投资者在索赔过程中应该吸取什么教训?金亚科技案如何防止以往退市大股东拒绝回购、保荐机构先交钱后被退市公司“咬回”、其他机构不收账导致陷入诉讼混战的情况?为了避免重复同样的错误,我们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在先支付时,我们需要司法介入的同时,明确各主体的法律责任。
据中国证监会调查,为满足发行和上市要求,金亚科技2008年和2009年1-6月分别虚增利润3736万元和2287万元,分别占当期公开披露利润的85%和109%。中国证监会还初步查明,保荐机构联合证券、审计机构、广东大华德禄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尹田律师事务所涉嫌出具虚假内容的证明文件。
也就是说,目前监管部门已经初步明确了上市公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责任。那么,当主办机构先支付赔偿金时,最好让司法机构同时介入,并大致分配由谁支付赔偿金和比例。当年,兴业证券在新泰电气一案中首先向投资者支付了2.37亿元人民币,随后又首先向投资者追回了其自身支付的超过应支付金额的损失。在此之前,新泰电气率先起诉了兴业证券。此外,投资者起诉兴业证券和新泰电气的案例很多,新泰电气的退市案演变成了一场诉讼混战。原因是当时没有司法干预,没有明确每个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其次,我们应该要求或执行退市公司的股份回购承诺,同时先支付。
新泰电气诉讼混战的另一个原因是,新泰电气没有要求或强制执行先付款后回购股份的承诺。事实上,预付款项与股票回购是密不可分的,而经纪预付款项并不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回购股票的豁免条件。
在所有新股的ipo招股说明书中,对“股份回购”承诺有特别规定:“如果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公司将依法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所有新股。”但到了回购股份的时候,个别上市公司就变成了“老赖”。当时,新泰电气发布了道歉公告:“由于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困难,资金紧张,很难按照上述承诺实施股份回购。”
由于经营困难,新泰电气取消了股份回购承诺。那么,金亚科技会步商业困境的后尘吗?如果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上市公司在ipo中的股份回购承诺最终会不会不算数,冲刺ipo“只是为了好玩”吗?有必要从ipo招股说明书中删除这一“愚弄”投资者的无用条款吗?
严厉惩罚欺诈性上市不应该是一个词空.无论是新泰电气还是金亚科技,ipo招股说明书中的股份回购条款都不应该是一个展示或玩笑。
标题:朱邦凌:金亚科技欺诈发行索赔应吸取欣泰电气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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