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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了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用途。结合此前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银行信贷业务的通知》和《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监管要求基本覆盖了表内外渠道业务的“全链”和“全范围”。
具体来说,新的资产管理法规主要规范各种资产管理产品的多层嵌套和渠道业务;银行信贷业务的监管要求主要是监管银行与信托之间的渠道业务链;新的大额风险暴露法规要求银行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支持证券,通过底层债务人扩大信贷;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具体规范了“委托贷款”业务作为渠道。从这个角度来看,渠道业务的主要形式,如银信合作和委托贷款,已经纳入监管范围。
监管如此严格,渠道业务被包围,也是形势所迫。一般来说,所有使银行能够在资产负债表内外转换资产的渠道和平台都是渠道业务,包括各种现有或未来的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如经纪、保险、信托、pe和投资银行,它们可能成为“渠道”。渠道业务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使银行能够放开信贷规模,以便继续发放贷款或确保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近年来,随着投资者需求的日益多样化,跨市场和跨品种的资产配置需求日益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与不同的金融机构开展一些业务合作,由此产生的渠道业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一些资产管理机构逐渐将其演变为影子银行产品的渠道。商业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渠道追逐高收益资产,规避监管,加剧了资本空转向,延长了资本链,增加了资本投入。“去现实化”的势头已经成为房地产行业、产能过剩地区和地方融资平台的“救命稻草”
由于这个原因,渠道业务被完全封锁,这也是标题的应有之意。在形成渠道业务圈地的基础上,监管部门需要细化和强化监管措施,继续实施渗透监管,适当提高渠道收费,进一步减少非法渠道业务的生存空空间。渠道业务和非标准化债务资产密切相关。在非标准还贷和非标准竞价的情况下,作为受托人的银行应摆脱对“渠道”的依赖,继续发挥资金主渠道的优势,加大与其他机构的投资合作。作为渠道方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其主动管理能力,扩大投资和研究团队,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开发主动管理产品,这是Return资产管理业务的源头。(本文来源:经济日报作者:孟非)
标题:通道业务遭资管新规围堵乃势所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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