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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高转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公开征求市场意见,为市场各方提供了充分的理解和反馈时间。该《指引》为交易所在现实环境中的高转移监管行为提供了依据,也为上市公司的高转移行为制定了可操作的约束和规范。
首先,《准则》首次明确界定了“高交付和转移”的标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高交割是指公司以每10股超过5股的总比例,派发红股或转让有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的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每10股红股分别达到或超过5股、8股和10股,称为高转移。虽然“超过5股”和“不超过5股,分别为8股和10股”有点太多,很难合并类似的项目。感觉这两个城市的标准略有不同。然而,市场各方最终都明确了“高交付和转移”的标准,这是一个常见的词汇。这不仅使上市公司提出的配股计划受到约束,也为交易所监管和发行询价提供了最基本的依据。
其次,《指引》明确指出,交付和转让的高披露时间与解禁限制性股票和减少重要股东有关。很明显,指引中的详细设计是来自过去两年交流的实际经验。“相关股东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发行前后3个月内”、“如果相关股东在前3个月减持或有计划在未来3个月减持”,不得披露高转让计划。这不仅表达了交易所对高交割和高转让严格监管的严肃立场,也从制度上彻底切断了高交割和高转让与二级市场行为的关系,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第三,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即《指引》明确了高交付与上市公司业绩挂钩,要求交付比率与公司净利润或净资产的增长率相匹配,并制定有利于运营的量化指标;此外,《指引》中有特别规定:“如果上市公司报告期净利润为负,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或转让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则报告期高转让计划不予披露。”特别是后一种方式不仅限制了业绩不佳、动机不明的公司实施高交付和高转让,而且防止了高交付和高转让后每股收益被过度稀释,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秩序,从源头上切断了一些业绩不佳的公司利用高交付和高转让配合市场投机并从中获利的可能性,从而钓到了中小投资者。
总的来说,《指引》是基于沪深股市高交付与高转移相关的统一信息披露格式的实际操作和高交付与高转移新模式的演进而制定的新标准。它从源头上制约了上市公司的高额交割和转让行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仅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合规性,也方便了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我期待着加码通过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让高交割和高转让能够与公司业绩的高增长齐头并进,而高交割和高转让将以清白的名义进行。
标题:媒体:想要高送转?得看业绩的脸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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