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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了《消费者机票退换调查报告》,引发了热烈的讨论。5月4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正式发出采访函,要求15家相关航空公司和网上售票平台在收到采访函后10个工作日内到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调查。
作者:专栏作家、媒体评论员谭浩军
近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了《消费者机票退换调查报告》,引发了热烈的讨论。5月4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正式发出采访函,要求15家相关航空公司和网上售票平台在收到采访函后10个工作日内到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调查。
据了解,这次接受采访的公司包括中国南方航空公司空(600029分公司(诊断部门)、东方航空公司空(600115分公司(诊断部门)和中国航空公司(601111,诊断部门)
在激怒百度之后,维权之剑指向了8家主要的空航空公司和7家主要的互联网机票销售平台。近年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努力为消费者服务,值得称道。
然而,在赞扬的背后,我们又一次尝到了维权的困难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地位的尴尬。一方面,面对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无法像110和120那样找到明确的维权方向,只能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求助;另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面临侵权,只有协调权,而没有执法权。他们还需要在消费者等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奔走,甚至遭受白眼和冷遇。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采访能否让空航空公司和售票平台如期进行,可能还不得而知。即使你去了那里,也很难说你是否能认真合作。与5月1日之前的相关传言相比,有一个好消息是,中国民航总局已经就此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如果江苏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反映出一个情况,那将永远不会被忽视,而是会得到严肃处理。
事实上,香航空公司和售票平台在退票和改签方面擅自提高票价已经不是第一次了,相关媒体也没有报道。然而,它并没有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然而,这一次,江苏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提出了“真相”,引起了关注。因为这个问题,至少有两个方面明显不公平。一方面,加价本身明显不公平。退款费用取决于退款时间,最高退款时间为门票费用的2至3倍。在这样的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中,消费者有什么公平可言?另一方面,商业关系显然不公平。退一步说,即使退款会对空航空公司和销售平台产生影响,也需要高额退款费来鼓励消费者更好地履行购买协议。那么,为什么航空公司/公司在出现诸如延误等问题时总是能找到借口,或者赔偿标准远低于退费和转让费?
很明显,在如何维护权利方面,航空公司、空公司、机票销售平台等等,利益的天平都倾向于他们自己,而不会给消费者以公正。这也决定了消费者“侵权”的节约成本相当高,而航空公司“侵权”的节约成本相当低。这样,航空公司可以任意践踏消费者的权利。如果双方地位平等,权利公平,航空公司等。需要权衡侵权行为。
作为消费者的“守护神”,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无法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它执法的权力,因为民航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存在漏洞,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一个包括法律制度、组织机构和监督机制在内的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例如,在消费者保护组织中,成立了一个由消费者组成的审查小组,对侵权行为进行审查,然后提交有关部门处理,从而增加了侵权企业的外部压力。另一个例子是在法庭上设立一个由消费者组成的陪审团,以考虑侵权的严重性等等。
在此基础上,根据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大数据将政府、企业和消费者联系起来,通过大数据的发布,各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及时了解相关的投诉和起诉信息,为提高权益保护的效率提供新的证据。正如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空航空退款和换汇费用过高问题的调查一样,全国其他地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也可以跟进,迫使相关职能部门介入,形成更大的维权力量。否则,江苏省某个地方的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很难让空航空公司和票务机构低头。
当然,媒体的参与也非常重要。在网络时代,一旦媒体对某些事件或问题给予更多关注,并且声音响起,相关方就会更加关注。那么,解决问题的努力就会更大。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上,不能让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独善其身,更不能因为其尴尬的地位而中止消费者权益。有必要形成合力,这样消费者才能更“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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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消保委的怒怼 能把消费者和航空公司的地位拉平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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