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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是吸收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分母。这对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调、激活中小企业活力具有重要意义。这是目前恢复经济和保护市场参与者的一项重要措施。
经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昨日发布,确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四倍。以前,“二线三区以24%和36%为基础”的规定成了过去式。按照2020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3.85%的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目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与过去相比明显下降。
然而,这项规定引起了市场的强烈反应。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应设定在4倍lpr4的规定存在很大争议。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和业界关于修改和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否应该调整;其次,我们应该设定私人贷款利率的上限吗?第三,如何设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民间借贷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国家干预的重要界限。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仅是一个强烈的现实需要,也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必要举措。民间借贷的利率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借款人和贷款人是否就利息达成一致,以及应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贷款合同支付多少利息。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益过高,不仅会导致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还会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事实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设定了利率保护的上限。
一些学者认为,目前正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根据这一趋势,司法机关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控制应该适度放松,并有秩序地放开,而不是相反。对特定群体的租金控制、价格控制和差别保护可能会把好钱赶出市场,导致供应枯竭。
核心问题是如何设定上限。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不能保护借款人,还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利率保护上限过低,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借款人无法借入足够的资金;其次,为了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私人贷款的实际利率可能会进一步上升。
根据最高法律发布的信息,上述问题已经得到充分考虑。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是吸收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分母。这对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调、激活中小企业活力具有重要意义。这是目前恢复经济和保护市场参与者的一项重要措施。以此为契机,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民间借贷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借贷成本不透明、不规范的催收行为、集体逃废债务等,需要通过司法手段加以解决。
标题:证券时报头版评论:调降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利好市场利率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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