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77字,读完约3分钟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实施创业板市场登记制度改革和实施一系列促进增量和存量并举的政策法规的总体布局下,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和实际,优化和完善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和措施。这将有利于充分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在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主导作用,对于不断推进和深化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产业协同整合、产业转型升级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通过一系列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市场机制在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中的主导作用,增强市场活力。
首先,应该彻底放松以提高效率。首先,作为创业板注册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明确规定,如果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涉及发行股票,则“审批制”将不再适用,但将等同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通过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进行再融资。《办法》规定了登记程序。从简洁快捷的程序中可以看出,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的时间进程将更加可预测,时间消耗将大大减少,从而大大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的效率。其次,《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其他证券,包括优先股、定向可转换债券、定向认股权证、存托凭证、购买资产或与其他公司合并,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此可见,公司并购重组下的登记制度改革是全方位的,这将大大提高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此外,《办法》还放宽了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标准。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和规模的实际,《办法》规定,在按照营业收入标准计算和认定重大资产重组时,除50%的比例标准外,增加5000万元的绝对金额。上述标准设定将使部分少量M&A交易不再适用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标准和条件,也不需要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从而为创业板上市公司独立、便捷、高效地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并购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持,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
第二,简化管理,分散权力,把权力还给市场。这些措施的另一个亮点是权力的完全下放。首先,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明确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组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础上,《办法》将资产配售的具体条件提交交易所制定。其次,《办法》明确规定,交易所应根据上市公司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并购实施标准和规则,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和中介监管的自律管理。由此可见,《办法》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权管理。这种以自律管理为重点的规范化模式,将使包括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内的市场参与者更加关注自身的行为后果和市场定位,更有利于营造自律和自律的市场环境,使创业板市场在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规则下焕发出更大的活力。
第三,自由手脚,全力比赛。在《办法》中,在“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项下,放宽了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下限,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场参考价的90%下调至市场参考价的80%,从而扩大了定价范围。因此,在并购和重组过程中,创业板上市公司对于资产价格的谈判、博弈和形成会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更多的空空间。《办法》为更充分的市场博弈和交易各方的有效竞争提供了制度保障。定价权的放松及其带来的全市场博弈将有助于解决并购重组过程中注入资产的高估值问题,也有助于并购重组企业更灵活地选择和制定并购重组方案,从而降低创业板上市公司整体并购重组成本,重振市场。
《办法》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还运用一系列措施指导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中目标资产和信息披露的规范化。这些措施将促进创业板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优化产业整合,提高市场透明度,从长远角度促进和保护市场活力。
例如,《办法》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上市公司的标的资产进行了规范和限制,明确指出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符合创业板的定位,或与上市公司同行业、同上下游。上述规范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于创业板的功能定位,引导市场资金加大对M&A的投资,重组符合产业整合和升级目标的项目,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
例如,《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义务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并明确规定不得要求或协助上市公司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其次,对于上市公司计划的重大事项,《办法》明确规定,重大事项最迟应在最终决议形成、最终协议签署或交易确定后披露。对于已经泄露或确实难以保密的,上市公司应立即披露。
又如,《办法》还规定了信函义务人的自愿披露,并增加了非交易时段的披露要求。上述规定,从禁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综合信息披露的不当干预,到重大事项的披露时间节点,再到披露方式,进一步增强了M&A创业板市场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权益保护和M&A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总的来说,《办法》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和实际,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下的一些制度和措施进行了改革。一方面,它简化了管理和分权,解放了市场手脚,提高了市场效率,促进了市场博弈;另一方面,它引导上市公司并购的规范化,促进创业板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从现在和长远两个维度促进和保护市场活力,使并购真正成为创业板上市公司成长和发展的有效途径。(作者欧阳振源,金都法律研究所所长,蒋一丰,金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标题:坚持市场化 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
地址:http://www.hhhtmd.com/hqzx/62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