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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以往相比,证监会声明的最大区别在于,在新证券法实施的新法律环境下,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毒瘤”将首次面临新证券法的“利剑”。在这把“剑”下,“癌症”将被更快、更准确、更彻底地清除。

“金融欺诈严重挑战了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破坏了市场诚信的基础,严重损害了市场信心,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这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必须坚决严厉打击。”4月24日,中国证监会通过四个“严重”声明,再次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发出了明确的监管信号。

我认为,证监会的声明与以往的最大区别在于,在新证券法实施的新法律环境下,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毒瘤”将首次面临新证券法的“利剑”,而在这把“利剑”下,毒瘤将被更快、更准确、更彻底地清除。

中国证监会表示,将继续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严厉打击上市公司金融欺诈、欺诈等恶性违法行为,充分利用新证券法,集中执法资源,加强执法力度,严格及时查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加大证券违法成本,依法将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坚决净化市场环境。

根据新证券法,上市公司不应冒险。一旦他们伪造,他们将面临破产的惩罚,投资者的巨额索赔,甚至被直接踢出市场。

"除非你吃了一种强效药,否则你是无法摆脱痈的."。要控制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必须对症下药。

a股市场缺乏严厉惩罚金融欺诈的法治。例如,如果原证券法向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最高罚款仅为60万元,相关责任人最高罚款仅为30万元。这种惩罚措施很难阻止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

因此,新证券法大大增加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尤其是对金融欺诈的处罚。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最高罚款可从6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组织或唆使他人进行虚假陈述,或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包括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将承担连带责任,处罚幅度由原来的最高业务收入5倍的罚款提高到10倍。惩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重要的是让上市公司感到法律的恐惧,形成制度的冲击。

证券日报头版评论:新证券法“利剑”高悬 切除公司财务造假“毒瘤”

根据新证券法,上市公司不仅面临行政和刑事处罚,还面临投资者的巨额索赔。

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并根据“明示回避”和“默示参与”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这意味着,一旦代表起诉上市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赔偿范围将涵盖所有违约的被侵权投资者,投资者的巨额索赔也将威慑上市公司。

从成熟的市场来看,证券集团诉讼制度被证明是一种有效的方式。以美国为例,美国每年约有200家上市公司遭遇证券集团诉讼,就赔偿金额而言,美国安然和世通案件的赔偿金额超过70亿美元。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极大地促进了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此外,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可能会被迫“回归”。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重大违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人民法院已依据《刑法》做出有罪生效判决,应当终止其股份。

从这个角度来看,在新证券法的“利剑”下,上市公司不应该有造假的想法和措施,否则他们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标题:证券日报头版评论:新证券法“利剑”高悬 切除公司财务造假“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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