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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规则中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在同一次股东大会上罢免董事和选举董事。
熊金秋
1月10日,巨力文化(002247,诊断学)发布诉讼公告,股东“巨力互惠”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公司2019年12月6日做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主要表决罢免董事和选举董事。大股东于海峰也报告了计票过程中的作弊行为,该程序受到质疑,要求重新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朱莉文化曾被命名为狄龙新材料和狄龙文化。2015年8月,公司实施重大重组,通过发行股票和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了于海峰和朱莉·穆盈持有的梅胜源100%的股权。收购后,持有巨力文化15.33%的股份,新材料原股东姜及其一致行动持有16.46%的股份。这为两者之间的控制权之争铺平了道路。目前,是巨力文化的董事长。
最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股东大会上还出现了几个相互排斥的提案。例如,姜向提交了解除张士兴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这些提案采用一股一票直接投票制,获得53.0785%的同意票;于海峰还提交了选举张士兴为独立董事的议案。由于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93.7482%的投票通过了表决权集中使用。然而,巨力文化宣布张士兴的选举无效,理由是该议案是相互排斥的,这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
两个完全相反的议案,投票结果都通过了,最后哪个投票结果有效?巨力文化在回应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中指出,持有本次会议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否定了董事履行职责的能力,重新选举董事不利于公司董事会的有效运行。股东大会召开时,全体员工宣读了《表决事项说明》,其中规定,解除张士兴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审议通过后,相应的互斥议案的表决结果无效。
上述情况值得讨论。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中小企业板第三号信息披露备忘录》及其他规则中对互斥方案作出了规定。例如,不同的股东对同一个股利问题提出不同的建议。方案一提议每股分红,方案二提议每股增加一股,因此上市公司应明确披露并给予特别提示:方案一和方案二是互斥的,股东不应同时对两个方案进行投票,否则对方案一和方案二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在我看来,不同的股东对张士兴是否当选为独立董事的同一事项提出了不同的建议,应该是相互排斥的建议。但令人尴尬的是,即使股东在对互斥方案进行表决时遵守了深交所的要求,他们还是反对方案A,同意方案B,但表决结果是两个方案都通过了,这是a股市场的又一冷幽默。
原因当然是a股存在制度漏洞。首先,在现行的法律规则中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在同一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董事的罢免和董事的选举。笔者认为,这应该在两次不同的股东大会上进行,因为罢免几位董事的最终结果是不确定的,而要选举新的董事,就必须留出足够的时间让所有股东酝酿出自己的、足够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事实就是如此。如果选举张士兴为独立董事的互斥方案在他被免职后无效,于海峰是否想暂时寻找独立董事候选人?此外,同一个股东大会被解散和选举,这可能涉及许多尚未发现的潜在法律问题。
第二,空·怀特提出了一个制度,即是否应该通过直接投票或累积投票来解雇董事。看来大多数罢免董事的案例都采用了“一股一票”的直接投票制,这显然与董事选举中采用的累积投票制相违背,两者的不一致也造成了许多法律问题。笔者建议借鉴美国等成熟市场的经验,采用累积投票制罢免董事。否则,如果采用直接投票制,大股东可以通过累积投票制逐一罢免中小股东难以选出的董事,然后用自己的人取代。
上述系统的叠加空·怀特在这种情况下形成了冷幽默。笔者建议监管部门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弥补制度上的漏洞。关于本案股东大会的幽默选举结果,笔者认为,罢免张士兴为独立董事和选举张士兴为独立董事这两个互斥方案的投票结果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效力,且两者势均力敌,哪一个有效并不重要。解决争议的最好办法是全面改选董事。
(作者是资本市场的高级研究员)
标题:熊锦秋:互斥提案均获通过暴露A股制度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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