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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直被提及和强调的房产税立法将正式启动立法研究工作,并有可能在任期内完成立法工作。因为,如果要正式开征房地产税,就必须在立法上予以保证,并给予法律支持。否则,它就不能上升到法律地位,而只能是普通的规章制度。
作者:专栏作家、媒体评论员谭浩军
3月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时指出:“集中力量落实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包括审查民法典、制定房地产税法等..立法研究、起草和加紧工作,以确保按时完成。”
这也意味着近年来一直被提及和强调的房产税立法将正式启动立法研究工作,并有可能在任期内完成立法工作。因为,如果要正式开征房地产税,就必须在立法上予以保证,并给予法律支持。否则,它就不能上升到法律地位,而只能是普通的规章制度。虽然它属于法律范畴,但显然不如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那样规范、强制性和有约束力。
事实是,经过长时间的调控,房地产市场需要从政府层面和市场角度进行转型。近年来,由有形之手和政策力量推动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已基本实现目标,不应过度使用,特别是在较长时间内。否则,它将产生相反的效果。因此,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手段应该从关注短期利益、短期效应和短期效应转变为长期利益、长期效应,从短期机制转变为长期机制。房地产市场立法无疑是从短期机制向长期机制转变的最根本手段和基础。
我们应该知道,没有长期的机制、法律基础和保障,市场很难进入规范有序的发展轨道,很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冲击,容易出现波动。更重要的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机制无法形成,市场体系也难以完善。那么,这个市场将永远是不完善和不健康的,它将无法进入一个规范和有序的轨道。
应该注意的是,虽然房产税指向房地产市场,包括市场经营者、消费者、监管者和市场本身,但它将受到房产税的限制,需要在房产税的框架下运作。然而,房地产税仍然是一种税收,一种税收制度,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房地产市场中的某项工作或某项内容。房地产税必须纳入整个税收体系和税收机制。没有税收制度,房产税就没有立足之地,也没有生存的必要。只有将房产税纳入税收体系,并与其他税种形成规范的税收体系,房产税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发挥作用。
为什么重庆和上海的房产税试点不成功,尤其是上海,它根本不是试点。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房地产税只是作为一种监管手段,而不是税收制度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房产税似乎显得有点孤单和无力。它有点不愿意在房地产市场上发挥规范、有序和强大的作用。
因此,面对房产税正式进入立法轨道,相关研究和调查工作将全面展开,对房产税的认识也应同步提高。如果我们对房产税的立法没有很好的认识,仍然把房产税作为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一种手段,那么房产税将很容易形成一种可供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甚至开发商、房地产投机者等使用的工具。,这将导致利益集团绑架税收,最终使房地产税失去应有的作用和效率。
因此,在立法机关的领导和指导下,税务机关应负责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住房保障、自然资源等部门只能参与其中,并根据其工作特点从市场和监管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而不能将其制定为部门法、部门规章和部门制度。否则,很难有效发挥房产税的作用,使其成为房地产市场长期管理的重要手段。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人认为房产税能否开征是房价能否下跌的希望。显然,它缩小了房地产税的内涵、价值和意义。同时,这也将导致房产税难以发挥作用。房地产税只有成为税种的一部分,并与其他税收手段、政策手段和制度手段相协调,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推动房地产市场进入长期管理的轨道,建立真正有效的长期管理机制。
正因为如此,房地产税收立法,以及根据立法要求提出的房地产税收征管制度和机制,包括各种实施细则,不能过于机械和教条化,而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种人性化的减免机制。如果只是需要,它很可能是免税的,而对于许多套房,特别是房地产投机者来说,重税将会毫无刚性地征收。显然,这完全符合居民的共同愿望和房地产税市场的期望和希望。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房产税的税收属性,而不是抑制房价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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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谭浩俊:房地产税首先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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