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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梁康事件”的曝光,这两家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和处理已是不争的事实。根据相关规定,一旦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因误导性信息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赔偿。事实上,一些律师已经开始联系相关投资者,准备一旦条件成熟,就向良康提起赔偿诉讼。
然而,这里出现了一个问题:谁将是“两康事件”的最终付款人?根据现行规定,由于是上市公司发布误导性信息,投资者向上市公司索赔。如果这一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拟上市公司将支付赔偿。从财务上来说,上市公司会支付补偿,而该基金会直接抵销上市公司的利润,从而减少公司的净资产。对于此时仍持有梁康股票的投资者来说,这意味着他的股票资产将会下降。因此,实际结果是,如果有人对良康提起赔偿诉讼并胜诉,他获得的赔偿实际上是由良康的股东支付的。虽然大股东应该承担这里的大部分费用,但大部分中小股东也应该按比例承担费用。
毫无疑问,法律规定这一点是合理的。由于发布误导性信息的是上市公司,因此承担责任的自然是上市公司。作为股份公司,当公司取出其资产进行补偿时,实际上是由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进行补偿。但是,如果再加上“梁康事件”,这是否合理呢?大股东才是真正的控制者,他们在这里犯罪。他们编造的虚假信息不仅欺骗了市场,还误导了公司的其他股东。现在,公司的所有股东都为此买单似乎是不合理的。当然,事件发生后,作为普通投资者,他们已经了解到公司有违法行为,并可能面临一系列风险,包括退市和赔偿被误导投资者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继续持有或购买公司的股份,你只能根据“买方自担风险”的原则来承担责任,这本身是公平的。毕竟,目前没有人强迫投资者这么做。
但无论如何,做公司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总是觉得太便宜了。他们的违法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然后公司的所有股东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在这里应该如何调查他们自己的责任?如果涉及刑事犯罪,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同时,要追回其非法收入,并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然而,从现有案例来看,犯罪的大股东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但赔偿上市公司损失的却很少。事实上,作为受害者,上市公司可以成为诉讼的主体,并起诉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大股东。就“梁康事件”而言,存在大股东非法挪用公司资产且无法归还的问题,导致上市公司损失惨重,完全有可能提起诉讼。如果我们能够打赢这场官司,成功追回被侵占和挪用的资产,那么一方面,上市公司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另一方面,即使公司仍然面临着补偿投资者的问题,它也可以从大股东那里收回一些资产,从而尽可能地减少损失。目前,一些上市公司因大股东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已经形成坏账,如果能够通过诉讼挽回损失,就可以进行抵销,这也是对中小投资者的一种客观补偿。
在这里,我们讨论的问题是谁应该赔偿投资者因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而造成的损失。应该说,虽然这个问题不太复杂,但由于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不太健全,公司的普通投资者也经常要承担因大股东违法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显然,如果没有大股东责任的追偿机制,这里就有漏洞。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无疑需要各行各业的努力,这对于建立一个法制完善的市场是非常必要的。
标题:桂浩明:公司造假 应该由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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