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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检察最大的优势和特点是检察人员不固定,用“新面孔”深入寻找问题,巡回方式灵活。
六五军
据新华社6月27日报道,经过一年多的试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将从7月1日起全面推进监狱巡察工作。监狱巡查有望解决“熟人熟悉,和谐相处”的弊端,有效提高监狱巡查的有效性。
刑罚执行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刑事诉讼领域中最薄弱的环节。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主要在监狱设立检察室,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督改革活动进行检察监督。然而,“熟人熟悉,和谐相处”的弊端始终存在,甚至导致司法腐败。由于派驻的检察官人数相对固定,缺乏必要的交流和轮换,一些长期派驻监狱、熟悉监狱工作的人,也视而不见,对监督的敏感性不强,有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监督流于形式,缺乏监督实效。
与单纯派驻检察相比,巡回检察具有明显的优势和突出的成绩。巡回检察最大的优势和特点是检察人员不固定,用“新面孔”深入寻找问题,巡回方式灵活。巡视组灵活,人员不固定。检查的次数和每次检查的时间根据实际工作确定。巡逻检查的具体方法包括常规、专业、机动和交叉巡逻检查等。,可以发现和解决监狱改造罪犯活动中存在的一些被“忽视”和“想当然”的问题,以及监狱执法活动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巡回检察是检察机关为从“供给面”进行体制改革而倡导的一项创新性监督制度,有利于强化监督刚性,防止司法腐败,促进罪犯改造。2018年6月开始实施的监狱巡视检察改革,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解决监狱检察质量和效率问题的信心和决心。
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省(区、市)部署开展了监狱巡查试点工作。今年3月以来,试点部署已覆盖全国。截至今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在452所监狱开展了1262轮检察工作,发现问题7238件,提出纠正违法行为和检察工作的书面建议2808件,纠正208件。与以往只派出检察人员的做法相比,可以说效果是明显的。实践证明,监狱巡查有利于促进法律监督与刑罚执行双赢的局面的形成。
为期一年的监狱巡逻检查试点已经形成了一些可以复制和推广的模式。如湖北检察机关建立了三级巡回检察模式。第一个层次是例行视察。试点检察院根据相应的监狱数量,设立日常巡回检察院作为“正规军”,承担巡回检察院的主要职责,全面履行刑罚执行和监督活动的监督职能。第二个层次是交叉巡逻检查。省检察院抽调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成立了几个跨地区巡回检察院,在不同地方开展跨地区巡回检查。第三个层次是省级法院巡逻检查。省检察院成立了4个专门巡回检察院,从全省随机抽取参与工作,针对刑罚执行和监督中的普遍性、倾向性和重大敏感案件开展巡回检察。四川省巡回检察工作模式有三个特点:一是组织结构创新,明确提出成立巡回检察组、检察官办案组(检察官办案组可分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办案组和刑事责任行为监督办案组)、巡回检察室等。,明确了各机构的职责和分工,理顺了它们之间的关系,使巡回检察工作更具可操作性。二是突出“司法办案”工作中心,加强对刑事执行活动中违法监管案件的处理。第三,调整试点地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案件的处理方式,真正实现案件的实质性处理,增强监督的有效性。以上所有模型都值得进一步推广。
当然,要加强对巡回检察活动本身的监督。对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应当监督纠正而未监督纠正的旅游检察活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提高视察的质量和效率。
(作者是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辑兼研究员)
标题:刘武俊:全面推行监狱巡回检察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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