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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悬念,新城控股(601155,诊断股)在7月4日一句话就倒下了!交易结束时,该股总卖出订单超过100亿元,同一实际控制人持有的a股和h股市值在过去两天蒸发了300多亿元,这一切都表明资本市场的愤怒和担忧无法得到充分表达。
刚刚成为新城控股前董事长的王某某涉嫌犯罪的行为被多家媒体报道。笔者注意到,在“10万+报告”的信息区,一些投资者在强调严惩犯罪行为的同时感到困惑,并有气无力地问道:“如果无辜的投资者持有新城控股的股份,他们该怎么办?”。
笔者认为,a股市场投资风险的预警应主要集中在投资行为本身的判断上,而普通投资者显然无法预测当时的上市公司董事长会涉嫌如此恶劣的刑事犯罪,进而成为上市公司股价的“黑天鹅”。新城控股市值蒸发造成的损失,目前可能还在进行中,确实应该由投资者承担!
首先,时任董事长的王某涉嫌犯罪,应根据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过错程度,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也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禁止的行为还包括“其他违反对公司忠诚义务的行为”,即如果当时董事长涉嫌犯罪的行为被认定为“其他违反对公司忠诚义务的行为”,上市公司也可以考虑追究其责任。
事实上,在中国目前的投资者保护诉讼中,被告大多是上市公司。然而,由于投资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即使他们胜诉,也可能对自己或其他投资者造成“二次伤害”。相反,上市公司负责任的实际控制人和执行人应当赔偿其行为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笔者注意到,就连新城置业的消费者也开始担心这一事件对其房产估价的影响;此外,金融机构开始调查相关风险。
二是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应检查上市公司是否未履行信息披露尽职调查义务,是否存在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上市公司需要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是指从开始日期或披露时间起两个交易日内。据官方消息,7月1日下午,王前往公安机关调查,而上市公司的相关披露是在7月3日晚进行的。从表面上看,这是“及时的”。然而,7月1日和7月2日,新城控股的大宗交易频繁出现;7月3日上午9点53分,一些网民提醒散户赶快把他们扔进新城控股股份吧,否则他们可能会在下午尽快落泪;7月4日,网友在股评栏继续说,“我只是一个普通的散户!没有任何背景,我们只能说上市公司的信有问题。我也遭受过信息不对称的痛苦,但我只是希望像我这样受伤的零售朋友会少一些。在官方宣布之前,你不能胡说八道。你只能提醒每个人。
从以上信息结合新城控股的交易过程来看,投资者对消息被提前泄露的怀疑至少不是毫无根据的猜测。此外,如果董事长涉嫌犯罪,即使上市公司需要在披露前两个交易日进行讨论和处理,为什么不在此过程中申请暂停交易,以更加公平的方式面对市场?两个交易日的函盖规则显然是监管机构考虑到函盖义务人的实际需要而设定的,不应用于“钻/钻”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第三,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司法机关不断指出资本市场的违法行为,投资者保护和救济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最近,最高法规定,证券期货犯罪活动一直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和强烈反映的问题,也是司法机关坚决打击的对象。为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创造健康有序的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继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颁布后,又发布了《关于为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试点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6月28日,“两高”联合发布了两个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的刑事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法律等问题。
中国证监会还表示,将高度重视对市场操纵和“鼠仓”等违法行为的监控、预警和防范,推进监管屏障,“早打”、“小打”,防患于未然。包括加强日常监管,大力推进“透明监管”和账户实名制;继续加强交易所一线自律,完善异常交易行为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和执法的科技建设,进一步推进跨市场监控;深化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发挥监管等方面的共同作用。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支持的资本市场和投资者不需要为新城控股董事长涉嫌犯罪造成的市场价值损失承担责任。在相关犯罪最终被法院认定后,承担刑事责任和履行赔偿义务是对犯罪人最好的警示和救赎。
标题:证券日报:新城控股时任董事长涉嫌犯罪的锅投资者不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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