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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则关于上市公司退税的公告引起了我的注意。具体情况如下。该上市公司宣布,中国证监会已确定该公司2015年的虚增利润为1000万元。经会计更正后,税务机关最近应申请退还公司缴纳的所得税250万元。
虽然“250”这个数字在传统认知中没有那么有吸引力,这样的交易价格在市场交易中也很少见,但毕竟是实实在在的钱,涉及到公众股东的利益,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公开是不可避免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即使有一天伪造时可能不会出现问题,有关人员也可以及时申请退税,这就像是一种“勤勉”和“尽责”的专业作风。
因业绩欺诈而多付的税款可以退还吗?至少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没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予以退还;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税务机关经及时调查后应当立即退还;退出国库的,依照国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返还。”具体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公司2015年的年报将利润夸大了1000万元人民币,并额外缴纳了250万元人民币的所得税,税率为25%。然而,当该公司的业绩欺诈被确认后,它于2018年5月10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这个时限,它确实符合三年的要求。此外,根据相关条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也可以增加,但在退税操作过程中,税务机关是否“还本付息”尚未公布。
虽然这符合法律规定,但却颠覆了大家的三种观点。众所周知,目前,a股惩罚上市公司的业绩欺诈,这是长期以来一直受到批评。“60万元”的罚款标准被认为是鼓励上市公司造假和变相违规。在市盈率的催化下,每虚增1元钱的利润,财富效应就会放大几倍甚至几十倍。以前市场上有这样一个故事,当一家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吃饭并付账时,董事长建议持有x%以上股份的股东aa分享股份。原因是,如果餐饮费用包含在管理费用中,会影响当期利润,持股比例高的股东损失更大。显然,在业绩欺诈的情况下,大股东的动机更强。然后,当问题出现时,膨胀的利润将增加税收负担,这原本是限制业绩欺诈的一个成本因素,但法律似乎给了他们放行的绿灯。上市公司很容易获得一个“选择权”——支付高达60万元的罚款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并有机会享受夸大业绩带来的所有好处。即使事情被揭露,也没关系。额外的税款可以用利息全额偿还。
税收征管法和证券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它们在实践中对应着不同的适用领域。在税法框架下,涉及退税的环节是维护市场主体利益的需要,《证券法》也在尽最大努力维护市场的三大公共原则,尽管它一直被批评为处罚较轻。a股遭遇后,这两大法则产生了意想不到的尴尬结果。
《税收征管法》只强调纳税人在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时可以退税。这并不是说,如果纳税人故意多缴税,他们就不能退款。也就是说,文章强调了他们支付更多税款的事实。至于为什么不考虑多缴税款,该上市公司可以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只能依法退还。
有了这些励志故事,因业绩造假而被摘牌的新泰电器、因业绩造假而即将被摘牌的金亚科技、康德信,以及创下300亿银行存款消失纪录的康美制药,还能争取税务局申请退税,尽可能“维护”公众股东的利益?我不知道这是不是黑色幽默。
(作者是《证券时报》记者)
标题:蔡江伟:当虚增利润多缴税款可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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