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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将是划时代的特殊日子,是a股市场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和转折点。
作者:董登新教授,武汉科技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
2019年7月22日星期一,科学技术委员会将正式开放交易,首批25只股票将上市。7月22日将是划时代的特殊日子,是a股市场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和转折点。科技股即将开盘交易,备受关注,热情高涨。
为此,笔者最近发表了一篇题为《传统a股游戏可能在科技股中失败》的文章,详细阐述了科技股与传统a股的四大区别。其中,还说明了科技板块在IPO的前5个交易日没有设定价格上限,从第6个交易日开始进入20%的常规价格上限。
今天,笔者将重点对科技股的交易规则和监管规则进行最终解读。2019年6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科学技术局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了科学技术局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监管,投资者必须密切关注和认真理解。
(1)首次公开发行前五个交易日:无开盘价限制,无价格限制
众所周知,现有的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都在IPO首日设定了44%的开盘价上限,但科技股对这一传统a股规则进行了重大改变,市场包容性也有了很大提高:在IPO首五个交易日,科技股既没有开盘价上限,也没有每日价格上限。因此,在科技股板块中,不会出现“二停”现象,也不会出现新股上市后必须拉N个涨停板的奇怪现象。
这样的规则更加尊重市场机制,使得交易更加完整,博弈更加均衡,也使得股票价格更加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首次公开募股的前五个交易日没有价格限制。谁敢操纵开盘价,谁敢随意抬高股价或压低股价?操纵股价的成本和风险将成倍增加。
即使经过5个交易日的首次公开发行,20%的价格上限也比传统a股翻了一倍,大家庭做生意的难度、成本和风险都扩大了几倍。这将有效抑制股价操纵和过度投机。
(2)连续投标阶段:2%浮动区间报价限额
交易科技股,在连续竞价阶段申报限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购买价格不得高于基准购买价格的102%;
(二)申报售价不得低于基准售价的98%。
如果没有立即披露的基准价,则为最新的交易价格;如果当天没有交易,则为前一个收盘价;本条前两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市场开放期间暂停阶段的限价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科技股的有效申报价格区间。
简而言之,在科技股的连续竞价阶段,投资者的买入价格不应高于最低卖出价格的2%;同样,投资者的卖出价格不得低于最高买入价格的2%。这一规定,俗称“2%浮动区间报价限额”,适用于科委连续招标阶段的价格限额申报,但“临时停止”期除外。
科技板块的这一报价规则可以有效遏制大公司利用资本优势在最短时间内迅速抬高或压低股价的行为,从而防止股价出现“过山车”般的大幅波动现象,同时增加了做生意的成本和风险。
(3)首次公开发行前五个交易日:30%和60%的临时停牌机制
科技板块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日内交易异常波动,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停日内交易:
(一)无价格波动限制的股票当日交易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30%以上;
(二)无价格波动限制的股票当日交易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当日开盘价60%。
两次“临时停车”的操作要点:(1)单次暂停时间为10分钟;(2)如果停牌时间超过14:57,将于当日14:57复牌;(3)在暂停交易期间,申请可以继续或取消,受理的申请将在交易恢复时通过电话拍卖进行匹配。
请注意,科技板块的“临时止损”机制仅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前5个交易日。可以看出,在IPO的前5个交易日,由于没有价格限制,科技股在每个交易日最多可以进行3次“看涨拍卖”,以对冲或降低单个账户或单只基金对个股的过度权重影响,同时有利于在短时间内解决股价波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给普通投资者一个信号警告或提示,让投资者有时间冷静思考,做出理性的决定。 这种机制安排有利于形成分阶段的完全竞价和均衡博弈,也有利于抑制股价操纵,增加交易成本和风险。
(4)连续交易日:股价异常波动,股价异常波动严重
在科技板块的竞价交易中,如果连续三个交易日日收盘价的偏差值达到30%,则属于异常波动。
科技板块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本所将公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作为提醒会员及其营业部关注投资者行为的宣传或警示信号。
科技板块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严重异常波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投资者在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分类交易统计数据:(1)第十二条规定在连续10个交易日内出现3次。同方向异常波动;(2)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的偏差值达到+100%(-50%);(3)连续3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的偏差值达到+200%(-70%);
科技板块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如经上市公司核实无重大事项不宜披露,且异常波动原因无法合理解释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控,并要求会员采取有效措施提醒客户注意风险。
也就是说,当股价出现异常或严重波动时,经纪公司有义务提醒客户注意风险,必要时,经纪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风险。这里,强调了经纪公司的相应责任。
(五)虚假申报:引诱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
虚假申报是指通过大量的申报和撤销,引诱、误导或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
虚假申报主要发生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中,其主要目的是操纵股票价格,诱骗其他投资者参与交易。
在集合竞价的开市阶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重点监控相关交易行为:
(一)申报买入或者卖出价格比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低5%以上;
(二)累计申报数量或金额较大的;
(三)累计申报数量占同方向市场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四)累计取消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
(五)低于申报买入价格的反向申报卖出或者高于申报卖出价格的反向申报买入;
(6)股票开盘时看涨期权的虚拟参考价格上涨(下跌)5%以上。
在连续竞价阶段,如果同时存在以下情况,且累计取消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重点监控相关交易行为:
(1)申报买入或卖出最优5档以内;
(2)单次申报后,实时最优5文件中剩余有效申报的累计数量或金额巨大,占市场上同方向最优5文件中剩余有效申报总数的比例较高;
(3)申报后取消申报。
在连续竞价阶段,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的极限状态。同时,如果下列情况存在2次以上,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重点监控相关交易行为:(1)单次申请涨跌最高限价后,该价格下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金额巨大,占市场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2)在单次取消在上升(下降)最高限价下所做的申报后,在上升(下降)最高限价下被取消的申报累计数量占在该价格下所做申报累计数量的50%以上。
(6)拉高和抑制股价行为
抬高和压低股价是指大规模申报、连续申报、集中申报或价格申报交易明显偏离股票最新交易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在此期间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下跌)。
在限价股票开盘价拍卖阶段,如同时存在以下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重点监控相关交易行为:
(一)交易数量或金额较大;
(二)交易数量占同期市场交易总量的比例较高;
(3)股票开盘价上涨(下跌)超过5%。
连续竞价阶段3分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重点监控相关交易行为:
(1)买入交易价格呈上升趋势或卖出交易价格呈下降趋势;
(二)交易数量或金额较大的;
(三)交易数量在交易期间占市场总成交量的比例较高;
股票上涨(下跌)了4%以上。
在集合竞价成交阶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重点监控相关交易行为:
(一)交易数量或金额较大;
(二)交易数量占同期市场交易总量的比例较高;
股票上涨(下跌)超过3%。
(7)维持涨(跌)限价行为
维持涨跌幅度的最高限价是指通过大规模申报、连续申报和集中申报将股票交易价格保持在涨跌幅度的极限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
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出现以下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重点监控相关交易行为:
(1)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的极限状态;
(2)最高限价单次申请后有所增加(减少),该价格下剩余有效申请数量或金额巨大,占市场该价格下剩余有效申请总量的比例较高,持续时间超过10分钟。
在集合竞价成交阶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重点监控相关交易行为:
(1)在连续竞价结束时,股票交易价格处于上涨(下跌)的极限状态;
(2)当连续竞价结束和收盘叫价结束时,市场上升(下降),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最高限价金额巨大;
(三)在收盘看涨期权拍卖结束时,收盘看涨期权拍卖阶段最高限价申报的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金额较大;
(4)在收盘通知拍卖结束时,上升(下降)最高限价的剩余有效申报数量占该价格在市场上的总剩余有效申报数量的比例较高。
(八)作为竞争对手买卖和交易
自营、自营和相互交易对手交易是指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相关账户之间的大量股票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重点监控相关交易行为:
(1)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频繁、大量的交易;
(二)全天成交额占股票总成交额的10%以上,或者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成交额占同期市场总成交额的30%以上。
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重点监控相关交易行为:
(一)涉嫌关联的两个以上证券账户之间频繁、大量交易;
(二)全天成交额占股票总成交额的10%以上,或者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成交额占同期市场总成交额的30%以上。
(9)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率异常
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的异常报告率是指在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后10个交易日内,违反审慎交易原则,利用资本和股权优势,集中报告在短时间内加剧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的异常交易行为。
股票交易发生严重异常波动后10个交易日内,连续竞价阶段后1分钟内,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单只股票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重点监控相关交易行为。
(10)对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
投资者在科技股交易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实施以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1)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3)将该账户列为重点监控账户;(4)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五)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6)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七)被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的;(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投资者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易特别规定》、《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执行。
投资者有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从重监管或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一定时期内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
(二)对异常波动严重的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3)发生异常交易时存在反向交易;
(四)实施异常交易行为涉嫌操纵市场的;
(五)因异常交易行为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未能妥善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实施以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1)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3)监管对话;(四)要求限期改正的;(五)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6)通报批评;(7)公开谴责;(8)收取惩罚性违约金;(九)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十)取消交易权限。(11)取消会员资格。
总之,科技板块+注册系统是a股市场的两次革命。这将有效提升a股市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也是股权分置改革的初衷和历史使命。市场的包容性越强,就越需要强有力的市场监管。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用“行政控制”来代替“市场监管”。因此,如何平衡兼顾包容性与强监管的关系,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必须处理好的一件大事。任何新事物的发展都不会一帆风顺。它需要投资者和市场的宽容和理解。当然,它需要同时发展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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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董登新:科创板交易规则与监管细则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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