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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等相关制度文件,推动建立包括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在内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对市场经济和市场主体培育具有深远意义。

目前,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制度一般由企业破产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组成,它们共同构成了一般破产制度的两翼。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只是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企业破产制度,而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一直处于法定的空白色状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自然人作为经济主体参与市场活动。从实践的角度看,债务人根据其偿债意愿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绰绰有余,主观上愿意偿债,但客观上无力偿债;第二类是主观上不愿还债,通过转移、隐匿资产和逃跑等手段逃避还债,俗称“老来”。

然而,由于个人破产法的缺失,目前对破产人债务的司法处理主要是通过普通的民事司法程序。然而,这种方法的不足之处在于,它既不能通过自由金融制度、债务减免制度和恢复制度来保护第一类失败者,也不能通过权利丧失制度来惩罚第二类失败者。

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指出,其后果之一是,约43%的债务执行案件“无法执行”,即执行人完全丧失执行能力,经核实无财产可供执行。

对于此类案件,法律层面没有后续回应。对于守法的债权人来说,由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没有有效的手段可以使用,最终的结果可能是一无所获;然而,一些债权人会诉诸暴力手段来讨债,这将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债务人在沉重的债务压力下将无法行动。这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都不是一个理想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平衡和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通过个人破产,债务人可以从长期的债务压迫中解脱出来,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权利,并在适当的条件下重新创业,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债务人个人和家庭生活的稳定,也给了债务人通过后续努力获得新的债务偿还渠道的机会。从长远来看,这对债权人来说弊大于利。

盘和林:个人破产制度不是逃废债工具

然而,不可避免的是,有些人会担心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被老赖滥用,成为逃避债务的避风港。在这方面,有丰富的国际经验可以借鉴,如严格限制债务减免的种类和范围,这是一种预先防范,一旦申请个人破产,破产人将受到许多限制。

例如,破产者的消费和生活需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监督,食物、衣服、住房和交通应保持在最低水平,所有财产都应上报。在监管期间,破产人的所有收入都应受到破产管理人的严格监管,其中大部分应交给法院指定的客户来偿还以前的债务。

总之,个人破产制度是对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和有益补充,为解决债务纠纷实现双赢提供了第三种选择。但这绝不是个人逃避债务的工具。如果债务人滥用该系统并试图“合法”逃避债务,惩罚将更加严重。

标题:盘和林:个人破产制度不是逃废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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