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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荀攸科技(300467,诊断单元)发布了董事会决议公告。这四项提议的核心内容是,主席和总统都想解散对方,并同时接管。
张兼维、徐苑和陈俊是创业伙伴。目前,他们分别担任董事长、总裁和董事,分别持有荀攸科技9.71%、9.84%和6.57%的股份。这三人是协同行动者,控制着荀攸科技。
徐苑、陈俊共同提出了《关于免除张兼维公司董事长职务的议案》和《关于推荐徐苑为公司董事长候选人的议案》。原因是张兼维长期以来忽视政府,对企业不熟悉,董事会的两个提案在4:3时通过;董事长张兼维认为,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董事会有权罢免董事长,董事长应当依法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查《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董事长、副董事长(港股00001)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荀攸科技公司章程第112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然而,目前上市公司董事长的罢免机制尚不明确。然而,笔者认为,无论是谁当选,当然都应予以罢免,董事长应由全体董事通过董事会决议予以罢免。然而,解雇董事长并不能剥夺他作为董事的资格。
真正能决定董事资格的是股东大会。董事的选举和罢免应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而董事长的选举和罢免应是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不应越权。笔者认为,董事长的罢免根本不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事实上,荀攸科技公司章程第114条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如果主席忽视国家大事,他可以这样做。
另一方面,张兼维提出“关于解聘徐苑总裁的议案”和“关于提议张兼维董事长担任公司总裁的议案”,理由是徐苑在荀攸科技的对外投资中谋取私利,“个人债务数额巨大且尚未偿还”,不能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以1:6的比例否决了这两项提议。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长可以由董事会直接解聘,双方不应有任何争议。但是,根据《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如果存在“到期未偿还的巨额债务”,则无法担任总裁和其他董事。如果董在上市公司的对外投资中谋取私利,他应该收回补偿。
目前,荀攸科技面临的最大的法律问题之一,还是张兼维、徐苑和陈俊之前签署的《协同行动协议》,要求各方共同扩大他们所能控制的股份的投票权,股东大会应该朝同一个方向投票。然而,上述四项提议表明,三位股东在投票时可能会产生对立,甚至会相互拆台,三人可能违反了《协同行动协议》,或者协同行为人已经解体。
随着一致行动者关系的解体,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化,这将进一步导致所有相关主体的法律义务发生重大变化。我认为,此时,要明确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解决的办法是重新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股东投票重新分配公司治理的权利和义务。
大股东之间的明争暗斗影响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如果两大股东相互理解并后退一步,这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此外,既然两大股东可以合伙创业,他们有一定的志同道合基础,抛开太多自私的杂念,把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或许他们仍然可以达成共识,继续保持一致行动的人的关系。
目前,荀攸科技陷入了商业困境。为支持民营企业纾困,促进公司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和清算风险的化解,成都高投拟收购不超过公司实际控制人5%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几大股东应该齐心协力。无论是董事长、总经理还是其他董事,都应该谋求自己的管理,停止内讧,承担自己的责任,尽快做好上市公司的经营工作。只有基本面得到改善,才是解决质押爆炸危机的根本途径。
就政府部门而言,如果大股东之间互相争斗,互相争斗,就应该果断地中断救援行动,不自救的人可以自救。这样的公司毫无价值,没有前景,纳税人的钱也不会被风吹走,所以他们不能买一堆类似废纸的股票,他们应该阻止利益转移的救援行动。
标题:熊锦秋:内斗不止的上市公司何谈脱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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