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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据媒体报道,云南省鹤庆县草海镇镇长石谋在党政联席会议上通过决议,要求“未经镇党委、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调取财务资料和机密、敏感、内部掌握的档案材料”,阻碍了县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现场调查。最终,世茂被判缓刑两年,开除并降职为一级文员,享受14次不加区别的补贴。
以“集体决策”的名义,施正荣的如意算盘落在了空.身上事实上,世茂并没有用“集体决策”作为挡箭牌。从领导小组会议上集体讨论向企业要钱的广西桂平林业局原局长杨,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供水公司原厂长苏、李,他们集体决策,非法为班子成员谋取私利,甚至不执行上级变相惠民、侵犯群众利益等政策。,这些人试图以“集体决策”的程序正义的名义掩盖违法违纪行为,他们自然逃脱不了党纪国法的惩罚。
“如果你做你所做的,你将是不可战胜的;一切智慧所做的就是一切。”集体决策顾名思义,是凝聚全体人民智慧的决策,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增强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的重要程序安排。各级党组织在做重大决策、任免重要干部、安排重大项目、动用大量资金、研究和审议疑难问题时,要遵循集体决策的议事规则,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优化决策质量,找到“最优解”。
然而,在现实中,少数干部在“集体决策”的幌子下“误读经典”,实现个人目标。以集体决策的名义,一些人挥霍补贴和福利,并利用公众的慷慨来充实自己;有些领导干部“一句话”做决定,习惯于把个人意志强加给集体;其他干部不愿承担责任,以“集体研究”的名义处理疑难问题。他们似乎是集体负责,但事实上没有人对此负责...这样,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成了空的一句话,自然就难以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在某种程度上,极少数干部对“集体决策”大惊小怪的原因,源于“法律不怪公众”的心理困扰。在他们看来,“集体决策”是有道理的,即使出了问题,它也是集体的“后锅”。这种心理无疑会助长一小部分干部的私心,使他们在决策中铤而走险,去“挟私谋财”。对于一个领导班子来说,这种以集体决策为幌子的不纯动机和更多的违法决策,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小圈子、小团伙的出现,使一个地方、一个单位阴燃,从而破坏政治生态,造成极其恶劣的示范效应。
集体违纪,纪律难以容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以集体决策的名义集体违纪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观察党的处分。同时,《条例》还对违反纪律的党组织作出了相应的纪律处分规定。刚性系统划定了权力的边界。对于领导干部,特别是班子的“一把手”,要增强纪律和法律意识,始终把纪律放在首位,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这样,集体决策就不会被扭曲和歪曲,集体智慧、良好政策和发展就能真正实现。
《人民日报》(2019年12月24日,第19版)
标题:谨防“集体决策”沦为“集体违规”(红船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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