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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发行公开信的做法本身并不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是一种人为压低股价的做法,不能排除刘姝威发出公开信的做法背后有另一个目的和动机。
作者:独立财经作家,专栏作家皮海舟
刘姝威发出公开信,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1月30日,万科a(000002)股价暴跌5.73%,这是近两个月来单日最大跌幅。股价大幅下跌的原因显然与万科独立董事刘姝威当天上午发出的公开信有关。
同一天上午,万科独立董事通过微信公众账户向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刘发出公开信,要求中国证监会责令鞠胜华已到期的7项资产管理计划立即进行清算,不得展期。刘姝威在信中表示,作为万科独立董事,他认真履行《关于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职责,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特别是关注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要求中国证监会责令巨盛华的7项到期资产管理计划立即进行清算,不得展期。因此,万科的股价暴跌了5.73%。
刘姝威声称“担心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刘姝威发出这封公开信的目的也是为了“要求中国证监会责令盛华已到期的7项资产管理计划立即进行清算,不得展期”,因为“严盛华非法持有万科6.88%的股份,损害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由此可见,刘姝威发出这封公开信的目的也是基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然而,刘姝威公开信造成的最直接后果是万科股价大幅下跌,这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对于声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刘姝威来说,这无疑是一个极大的讽刺。
事实上,就刘姝威发出公开信的行为而言,虽然他声称“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其真正目的并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其目的和动机更令人怀疑。
首先,刘姝威的公开信发表得非常仓促,与他作为中央财经大学财经学院研究员、中国企业研究中心主任的身份不符,特别是与刘姝威在蓝田事件中的形象不符。因为作为一名研究员,他在学术上或专业上都应该非常严格。然而,从公开信来看,根本没有严谨的气氛。
一方面,这反映在刘姝威的要求中,“要求中国证监会责令巨盛华已到期的7项资产管理计划立即进行清算,不得展期。”这样的要求本身是不合理的。因为资产管理计划是否需要清盘,是否可以展期,需要按照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不能以行政命令的形式由中国证监会执行。因此,刘姝威提出这样的要求,显然是将“人治”置于“法治”之上,这与学者的身份不符。
另一方面,最致命的是,刘姝威甚至不知道巨盛华的七大资产管理计划的现状。根据宝能和万科在1月30日下午和晚上发布的澄清公告,以巨盛华为主体的七项资产管理计划分别于2017年11月和12月到期。经与相关方充分沟通和协商,各方已就9项资产管理计划签订了补充协议,委托人为鞠胜华,并就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期限的延长达成一致,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由于清算期已延长,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无需急于清算,不存在鞠胜华非法持有万科6.88%股份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问题。在没有清楚地核实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发送公开信是不是太草率了?如果真的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我们怎能如此轻率呢?
其次,如果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应该向证监会和董事长刘发出公开信。即使不是万科独立董事,也有权向证监会和董事长刘汇报情况。但重要的是,既然要反映情况,就要先了解情况,同时在反映情况的时候要采取正确的方式和方法来反映问题。因此,就刘姝威而言,即使它确实知道宝能的相关问题,也不应该在向证监会报告情况时发出公开信。因为这是造成市场波动最容易的方式,或者说是抑制股价最容易的方式,刘姝威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影响足以引发万科股价的地震。这就是那天发生的事情。
因此,向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刘发出公开信,要求中国证监会下令立即清算鞠胜华的7项到期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展期。这封公开信本身并不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是一种人为压低股价的做法,不能排除刘姝威发出公开信的做法背后有另一个目的和动机。因此,刘姝威发出了一封公开信,“要求证监会责令巨盛华已到期的七项资产管理计划立即进行清算,不得展期”,这很难被视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其结果是直接损害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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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皮海洲:万科股价大跌 刘姝威公开信另有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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