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11字,读完约3分钟
据媒体报道,农行(601288)(港股01288)投资银行部原总裁俞建中将加盟恒大。一位知情人士表示,曾担任农业银行投资银行部行长的于建中已经离开了农业银行。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证实,俞建中将前往恒大,他的职位应该是副总裁级别,但他仍在办理入职手续,不清楚他负责哪个业务板块。
应该说,银行等国有金融机构的高管应该正常转行是可以理解的,积极参与民营企业也会对活跃的经济做出相应的贡献。而且,从目前来看,农行应该是国有企业背景,而于建中又不是公务员,所以他不需要执行法定的“冻结期”(即他在一定时间内不能从事相关职业),这是无可非议的。
然而,笔者认为,银行、证券等国有金融机构的高管也拥有很大的公共权力,而像将公共权力套现这样的腐败问题不会比许多公务员的问题小。因此,类似行业的国有企业高管辞职也需要规范,并设定相应的“冻结期”。
目前,公务员的兼职和离职后再就业受到党的严格纪律和法律的约束。其中,我们最熟悉的流行说法是离开公司后的“冻结期”。中国《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职或退休后,原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受聘于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017年,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公务员离职后从业人员行为的意见》,对此进行了规范。《意见》明确规定,公务员在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如实报告其就业去向,辞职后不得受聘于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并完善了公务员辞职的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
这些制度主要是指公共权力的兑现。公共权力的流失不仅发生在官员在职期间,也发生在他们离职之后。对于退休或离任的官员来说,利用他们的影响力、人脉或外行人完全无法理解的东西来最终实现权力的兑现并不罕见。
恒大花了很多钱来招中国农业银行投资银行前行长于建中,这不能简单地看成是人才的流动。类似的行为也可能导致公共权力的流失,甚至影响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此外,国有金融机构高管的离职也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企业的信息。以商业银行为例,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分为三类,即资产证券化和基金托管业务、金融咨询业务和杠杆融资业务。其中,杠杆融资业务与企业关系密切。这项业务主要是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信贷资金,以满足企业上市、配股、并购、股份制改造等活动的资金需求。具体来说,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部可以为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和私募,为企业发展引进优秀的机构投资者,并对融资结构提出专业建议。商业银行还可以作为企业发行债券的顾问,制定或协助上市企业实施资产重组计划和上市计划,并为企业选举推荐上市保荐人和承销商。更重要的是,他可以常年担任企业财务顾问,利用银行的信息技术优势,为企业提供日常咨询、增值研究业务和企业财务咨询业务。
基于上述原因,我认为对银行等国有企业高管离职后的再就业也应严格监管,并设立一定的“冻结期”,防止企业间不正当竞争的发生。
标题:盘和林:国有金融高管离职亦需“冷冻期”
地址:http://www.hhhtmd.com/hqzx/160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