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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干部在新时期采取新行动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防止问题性质混淆, 将容错作为一把“保护伞”,并“放松”纪律,以确保在纪律的红线和法律的底线范围内执行容错。”
俗话说:“人不是圣人,会犯错误。”改革和创新不会一蹴而就,也不会一帆风顺。任何党员干部都不能保证改革的道路上只有成绩,没有错误。为了鼓励和保护干部,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不断探索完善了宽严相济的机制,对改革中率先尝试的党员干部的“小错误”、探索实验中的“小错误”、推进改革中无意中出现的“小错误”进行了宽严相济,真正解除了“实干家”中的干部对创业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为自己的事业负责,取得进步。
毫无疑问,建立健全的容错和豁免机制,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派,鼓励官员和对责任者负责,体现了党对干部的负责态度。但是,要真正对干部负责,就必须在实践中深刻认识到,宽容不是无目的、无原则、无底线的包庇和纵容。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和底线,使宽严相济的结果既能说服公众,又能说服干部。
在任何时候,底线问题都是一个关于原则的大问题。如果底线不明确,工作时很容易陷入无原则的境地,很容易“踩在西瓜皮上”,滑向原地。干部的容错和豁免也是如此。如果不知道“可容忍”和“不可接受”的界限,别有用心的干部很容易“钻空子”,把容错当成一个可以装任何错误的篮子。为错误、失误、违纪和违纪寻找借口和理由,制造容错和豁免混乱。因此,我们必须准确把握“三个区分”的底线,明确“履行职责”问题是履行职责和促进工作的失误,还是不负责任造成的损失;澄清“如何行动”的问题,是因为敢于行动而犯的错误还是因为混乱而犯的错误;厘清“谁错谁对”的问题,是在公共管理过程中为公共利益犯错误,还是以权谋私、损害公共利益。在这些问题之前和之后有两种行为,一种是客观的和无意的,另一种是主观的和有意的。前者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容忍,而后者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容忍。
不可否认,对责任干部的容错和豁免是准确识别和使用干部的意义所在。各级纪委、组织和人事部门必须完善评估机制,进一步明确容错界限标准,细化容错内容范围,严格识别容错程序,坚持全面验证、深入分析、客观评估、严格控制,对此类错误进行大胆容错。各级党组织也要合理利用宽容的结果,不要对宽容的干部指手画脚,坚持公平对待、公平评价、公平使用干部,决不让干部的“错误”影响考核、评价、提拔和使用,树立“上级对下级负责、组织对干部负责、干部对事业负责”的指导思想,努力营造敢于负责、艰苦奋斗的干部氛围。
必须警告的是,容错不鼓励“错误”。党员干部要在一定范围内宽容错误,在一定条件下免除责任的基础上,反省错误,主动吸取教训,认真纠正和改进,避免在今后的工作中重蹈覆辙,甚至因小失大。各级党组织也要坚持纠正错误,经常和干部近距离接触,发现问题,有苗头,有倾向,及早提醒和纠正。当然,容错不是“垂直故障”。它不可能永远、无处不在、无所不在。它必须是宽容的,没有纵容、轻率和良好的宽容。不仅应该坚决容忍不应该容忍的错误,而且应该认真追究责任。容错的底线应该严格遵守,纪律的红线不应该被触及,容错不应该成为垂直错误的“保护伞”。
标题:【大家谈】“容错”决不是“纵错”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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