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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风险和去杠杆化监管的话语中,“渗透监管”被越来越多地提及,并成为澄清金融业最终交易者和资产的主要监管手段。资金在不同的机构间流动,这些机构由于属于不同的系统,受到不同部门的监管,这往往导致资金流动过程中容易脱媒,无法实现对资金的有效监控。
渗透监管最早出现在2016年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时期,并于2017年底深入进入“一行三会”监管体系。一是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银行信贷业务和股权业务进行监管,从细节上实施渗透管理、实质性风险管理和交易对手名单管理,建立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渗透机制。监管框架;随后,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姓氏”进行了重塑,监管重点放在虚假材料准备、虚假费用、公司内部治理以及投资过红线、股权不清、关联交易违法等重灾区,重塑了保险市场秩序。在资本市场领域,证监会明确提出“三类股东”需要进行穿透式披露,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了穿透式“关注”和深入质询,加强了对控股股东的监管,阻断了主体炒作、忽隐忽现重组、隐名换股等“歪门邪道”。
在传统的金融业务中,单独监管可以通过增加透明度来检查真实情况和防范风险。然而,在大型资本管理市场环境下,资本配置、杠杆和结构性产品使资金在不同机构间流动,由于资金在流动过程中容易脱媒,使得渗透监管变得困难,往往无法实现渗透和监控。例如,中国证监会系统的监管范围大多局限于对上市公司和交易行为的监管。如果标语牌不是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只能通过上市公司公布的渠道进行,而“野蛮人”则躲在幕后,资金来源难以渗透。因此,监管机构有必要加强协调,共同实施监管“渗透”,使非法资本无处藏身。
首先,要充分依靠由国务院财政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应统筹规划空和以往监管的盲点,从根本上消除监管真相空、监管重叠和监管套利。不仅规范了机构行为,其次,通过金融产品的表层形式,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金融业务和行为的本质,联系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最终投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识别金融业务和行为的性质,根据产品功能、业务性质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主体和适用规则,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行为进行全程监管。从根本上说,要提高渗透监管的有效性,必须进一步推进监管体制改革,转变监管理念,实现机构监管与职能监管、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管理框架。
标题:证券时报:穿透式监管合力而为 让非法资本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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