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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央视记者与中国证监会监察部一起,经过几个月的暗访,成功破获了厦门北八道集团涉嫌操纵张家港银行(002839,股票咨询)、江阴银行(002807,股票咨询)、和盛证券(002824,股票咨询)等新股的案件,中国证监会处以5元罚款。在我看来,打击和遏制市场操纵的关键是检查资金和账户的来源。
据调查,2017年2月至3月,北京八道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成立了一个交易团队,使用了300多个证券账户,采用了频繁的反向交易、日内提价、快速平仓等异常交易技巧,涉嫌操纵市场。涉及的股票基本上都是刚刚上市的小盘股。
贝八道集团的操纵资金和账户是从哪里来的?答案是找到一个筹资中介,他联系筹资者,筹资者把自己的钱和账户交给筹资中介。筹资中介有近1000个账户,每个账户的金额从几十万到几千万元不等,可以为运营商提供“精准”服务,筹资者获得约定的收入,而操纵所得的超额收入属于贝八道集团。也就是说,贝八道集团被操纵的数十亿本金不是他们自己的,数百个账户也是由资金分享中介提供的。
如果操作者只使用自己的一个或几个账户进行交易,交易所的实时监控系统一眼就能识别出来,并立即找到并锁定操作者,这使得后续操作不可持续。正因为集资中介提供了大量的人头账户,所以需要大量的调查工作才能找到并锁定经营者。当经营者被锁定时,其操纵行为可能结束,对散户投资者的伤害成为既定事实。因此,集资中介提供的大量户主是一个烟雾弹,使监管当局感到困惑,并覆盖了经营者。如果说贝八道集团是操纵市场的主体,那么集资中介就为经营者犯罪提供了工具。
刑法中有“帮助人”的概念,是指不直接参与犯罪,但为犯罪人提供帮助,使其易于实施犯罪的人;如果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则应被视为“共犯”,如果他们是被胁迫的,则应被视为“被胁迫的共犯”。从犯通常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指明犯罪目标等。与刑法相比,如果操纵证券的主体构成犯罪,并且资金划拨中介也为操纵证券的主体提供账户和资金,那么资金划拨中介应当是操纵市场的“帮手”和“帮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然,《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处罚相对较轻。但是,基金匹配中介的刑事责任可以免除,其民事和行政责任也不容易规避,因此应加强法律责任。目前,证券法和其他操纵市场的“帮凶”仍然缺乏定义和规范。在这方面,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法律高压,遏制为操纵市场提供资金和账户的行为。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思考一下,为什么资金匹配中介为运营商提供资金和账户是可行的,是否有办法加以遏制。例如,自2015年4月13日以来,a股市场已经完全放开了一人一户的限制,一个股东可以在20家证券公司开立多达20个账户,这有利于增强股东权益,促进证券公司之间的良性竞争,但另一方面,也可能为收受赌注者利用他人账户实施操纵行为提供便利,我们能否拿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值得认真考虑。
目前,监管部门已经发现,张家港银行连续涨停的奇怪趋势是由操纵主体操纵形成的。然而,在目前的a股市场上,与张家港银行上市初期的每日涨停板完全相同的股票并不少见。一些人将此归因于每日限价接力中的热钱投机。作者不同意这一点。笔者认为,其背后可能有一个类似贝八道集团的操纵主体,背后也可能有一个操纵市场的金融黑工厂,其运作模式甚至是现在,个股的投机已经不受“停牌验证”的影响,大多数股票复牌后还在继续涨跌,这甚至是对监管当局的嘲弄,市场操纵的后果可能会进一步蔓延。
打击市场操纵不能只停留在树立一个榜样上。从市场操纵中获得的巨额利润,例如北京八道集团在短短两个月内就获得了近10亿元的疯狂利润,这可与贩毒相媲美。如果这种暴力操纵市场的可能性很低,后续的市场参与者可能会一个接一个地进行操纵。因此,监管部门应尽快立案调查涉嫌操纵市场的行为,以遏制不计个股内在价值的纯芯片投机,防范引发市场波动的风险。
(作者是资本市场研究员)
标题:熊锦秋:遏制市场操纵需杜绝利用他人账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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