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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标志着备受资本市场关注的中国式“集体诉讼”正式到来。

诉讼难、诉讼贵、赔偿等问题是困扰a股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实问题。正是因为这个问题,绝大多数投资者在利益受损时放弃了维权,默默承受着自身利益的损害。基于这种情况,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引入了代表人诉讼机制,即中文版的“集体诉讼”,以解决个人投资者面临的诉讼困难、费用昂贵等问题。《高等法院条例》的颁布,是《证券法》第95条规定的实践,是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具体实施。同时,这也意味着从7月31日起,中国式的“集体诉讼”,作为保护投资者的利器,可以正式交由法律处理,这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意义重大。

皮海洲:集体诉讼来了 投资者能获赔才是关键

代表人诉讼制度解决了个人投资者诉讼难、费用高的问题,是对投资者保护的一大贡献。然而,代表人诉讼制度也需要面对补偿问题,即让投资者获得补偿,这是代表人诉讼制度在中国资本市场成功的关键。如果投资者最终得不到赔偿,这场诉讼的意义将大大降低。

让投资者得到补偿,这是代表人诉讼制度需要直接面对的现实问题。为了使投资者得到补偿,证监会提出可以选择具有一定偿付能力的被告进行试点,积累经验。被中国证监会指定为两个“投资者保护机构”之一的投资服务中心将“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作为其四个案件选择标准之一。从试点初期来看,这种选择具有现实意义,但从长远来看,这种选择有很大的局限性,并不能真正解决“薪酬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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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早期试点来看,选择“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的案件有利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推进,但“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本身仍有疑问。如果只是几千万或几亿元的补偿,有些公司可能还负担得起,但如果是几十亿或几十亿元的补偿,就很难找到一家能够负担得起的公司。例如,最大的欺诈公司康美制药有限公司的股票市值已经损失了1000多亿元,对投资者的赔偿也不是一个小数目。很难说公司是否还有一定的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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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更多的被告,我担心他们缺乏“一定的偿付能力”。这些公司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显然这些公司不应该长期置身于代表人诉讼制度之外。因为没有偿付能力,我们不会实行代表人诉讼制度。这对这些公司来说不是一种放纵吗?这显然不利于保护这些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代表人诉讼制度不能撇开这些缺乏偿付能力的公司,还需要对这些公司施咒。

皮海洲:集体诉讼来了 投资者能获赔才是关键

那么,这些破产公司如何补偿投资者呢?在我看来,首先要扩大被告的能力。例如,当上市公司欺诈性发行股票时,除发行人是被告外,控股股东、相关董事、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也是被告。都是被告,他们都有责任赔偿投资者。例如,在美国,安然公司因财务欺诈向投资者支付了71.4亿美元,其中花旗集团、摩根大通和美国银行被判犯有财务欺诈罪,并分别向安然公司受害者支付了20亿美元、22亿美元和6900万美元的赔偿罚款。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股票市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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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投资者保障基金下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负责赔偿部分投资者的损失。赔偿基金的来源除国家行政拨款外,还包括各种日常提取和罚款。例如,根据上市公司的融资金额和原股东的变现金额提取一定比例的补偿资金,将上市公司和董事、监事日常违法违规的罚款和处罚全部存入投资者补偿基金账户,以便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其提供必要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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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不赔偿投资者的“流氓被告”可以采取各种法律措施,如冻结财产、信用等。,同时,当他们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他们将受到严厉的惩罚。让那些违反法律法规、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人受到冲击,从而减少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的发生,这也是从另一个层面对投资者的间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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