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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金秋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2020年中国上海协会年会暨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上表示,要推进监管转型,继续加大“获奖报道”力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笔者对此非常赞同,并认为应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市场举报人的奖励和保护。
中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投诉、控告或举报……任何人不得压制或打击报复。虽然规定起诉的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但实际上远远不止于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显然,举报的对象绝不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董事和监事以及其他高层违规者。
为了获取巨大的非法利益,规避相关的法律责任,证券市场上犯罪分子的非法手段往往极其隐蔽。作为外部监管者,证券监管机构很难获得这些非法线索。然而,非法主体的内部人员,或者他们的商业伙伴,拥有了解这些非法信息的优势。为了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转型,必须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充分引导内部人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这是对监管资源不足的有力补充。而且由于举报奖励制度的存在,还会形成无处不在的社会监督,违法者会担心被知情人举报,在某种程度上,他们可能不敢再胡作非为。
2014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违法行为举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举报人的奖励一般为罚款和处罚金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重大案件举报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这种回报似乎太少了。面对举报可能引发的报复,甚至可能带来人身安全威胁。这笔钱对记者来说可能无关紧要。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规定,10%至30%的罚款将作为奖金支付给被罚款超过100万美元的举报人。笔者建议a股市场也可以大致参照这个比例,同时可以规定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亿元。
如果举报者在获得奖励后遭到报复,这将使举报者产生担忧。《暂行规定》对“举报信息的保密和管理”有严格的要求,凡是造成举报信息泄露的,将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一切都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记者的信息被泄露,或者那些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可以直接猜测出记者是谁,那么记者很可能会遭到解雇原雇主的报复。如果记者因为报道得到了回报,他的工作也就失去了,这也是不值得的。因此,加强对举报人就业权利和人身安全的支持性保护可能比奖金更重要。
美国有《惠斯勒保护法案》,该法案禁止针对举报人的报复性人事行动,包括不利处罚和重大人事变动。同时,《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806条规定了“保护提供欺诈证据的上市公司员工”的内容,旨在报告财务欺诈和其他行为。公司、公司代表等。不得因员工采取法律举报行动而解雇、降级、暂停其职务、威胁、骚扰或以其他方式歧视雇佣关系中的员工。
建议中国制定《举报人保护法》,专门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所有合法的举报人,而不仅仅是证券市场的举报人。此外,针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应在新证券法的基础上进行专门立法,并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进行比较,该法案可称为《打击公司财务舞弊法》,其中自然要对举报人提供激励和保护措施,从而形成一部宪法——举报人保护法——各领域对举报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应该规定,如果你举报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你必须向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等部门举报,不能通过媒体或其他媒体进行举报,因为如果举报不实,可能会导致股价大幅波动,从而损害股东利益。
(作者是资本市场研究员)
标题:熊锦秋:应加大对证券市场举报人奖励和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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