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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要分析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经济学、法学等角度入手。结合互联网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微信的行为是否阻碍了创新?是否侵犯了用户的权益?这是最根本的问题。
作者:中国网络学会经济学博士青年专家向
最近,微信限制颤音授权登录的消息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人们认为颤音触及瓷器,微信的垄断滥用了它的地位……它还涉及到互联网开放和垄断的争议,事情的复杂性可以说是令人头痛的。
在我看来,要分析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经济学、法学等角度入手。结合互联网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微信的行为是否阻碍了创新?是否侵犯了用户的权益?这是最根本的问题。首先,在这场争论中,有一种说法认为微信有“公共物品”,属于“基础设施”,所以应该“大方”。然后,首先分析微信是“公共产品”还是“基础设施”?
微信是一个基础设施吗?
明确地说,在互联网的发展过程中,没有任何行政法规曾经决定应该使用什么软件来实现即时消息。微信出现的时候,还面临着国有电信运营商推动的飞信的竞争,所以微信最初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直到它的快速发展超出了大家的预期,最终赢得了竞争。可以说,这不仅是市场的选择,也是企业努力的结果。
从影响力来看,微信似乎已经成为中国互联网的“基础设施”,但在我看来,它不是。基础设施是互联网中存在的大量协议,是由通信运营商构建的强大网络,可称为基础设施。然而,通信运营商具有全网和普遍服务的功能,对电信级业务有着严格的要求。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明确要求他们有义务确保网络稳定。因此,电信网络是真正的基础设施。作为微信,它没有基础设施的功能,因为即使微信消失了,市场上也会出现其他类似的软件来代替它,通信运营商的网络也可以使用。微信的稳定使用意味着企业自身有规章制度保证其正常运行,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也决定了要保证微信的正常使用。然而,法律并没有像电信运营商那样赋予企业确保产品稳定使用的责任,这恰恰是因为微信不是一个基础设施。
其次,微信不是一种“公益”。所谓的公共物品是“私人物品”的对称,并不是排他性的。它们是不能由私营部门通过市场提供但必须由公共部门以非市场方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由于公共产品的影响力大,回收周期长,只有公共部门才能长期开发和维护它们,如国防或灯塔产品;与这一定义相对应,可以清楚地看到,微信肯定不是一个公益物,它似乎也不是专用的,因为企业要付出很大的维护和开发成本,所以它可以容纳这么多用户。微信当然可以盈利,因为它是由企业开发的,但腾讯现在选择了免费的方式,但仅仅因为企业做出了这种商业选择,就不能说微信是一种基础设施或公共产品,应该永远开放。
那么,为什么微信现在拥有如此强大的竞争优势,以至于其他企业难以超越呢?笔者认为,这与互联网的网络效应密不可分。也就是说,随着网络越来越大,用户的离心力越来越弱,这是互联网公司最重要的竞争规则之一。微信作为目前排名第一的即时通讯应用软件,已经连接了最多的人,成为互联网的基本应用之一,从而建立了市场优势。然而,这种市场优势不会永远存在,而且会受到挑战。
微信有义务对所有企业开放吗?
当然,我们可以看到微信为腾讯创造了很多竞争优势,这也是微信努力的结果。然而,笔者认为腾讯没有义务开放微信界面。
首先,微信是专利。根据作者的参考文献,本发明专利的全文是“一种基于或包含手机电话簿的即时通讯方法和系统”(编号为“cn 101155324 b”,于2006年9月28日提交,于2008年4月2日公布)。本发明的技术方案通过将手机号码与用户的手机标识信息同步到服务器上,建立手机号码与用户的手机标识信息之间的映射关系,并将手机号码或生成的与手机号码对应的id作为即时通讯id,通过手机号码关联用户。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该专利的申请号为“200610116632.x”,于2012年转让给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面对广大网民,腾讯当然可以允许他们使用专利。对于像颤音这样的平台来说,因为他们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消费者,他们想把微信作为一个工具给自己带来商业利益,那么像颤音这样的平台有这样的权利吗?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法定情形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技术而不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不构成专利侵权。所谓“法定情形”包括:(1)使用、承诺出售或用尽原则后出售。也就是说,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专利产品或者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二)第一用户的制造和使用。也就是说,如果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了相同的产品,使用了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为制造和使用做了必要的准备,并且制造和使用仅在原范围内继续进行,不构成专利侵权。
(三)使用外国临时过境车辆。(4)用于非生产和商业目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将专利技术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教育、个人和其他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不得视为侵权。如果你坐在座位上,你可以看到颤音等平台不符合上述任何一个条件,没有专利权人的许可,你不能免费使用专利技术。
微信构成垄断了吗?
同样,微信也没有滥用其市场地位。根据笔者查阅的《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
(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对手交易的;
(四)无正当理由,交易对方只能与其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
(五)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中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无正当理由,在交易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方面,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方区别对待;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同样,很明显,说微信滥用其市场地位是没有意义的,微信没有做任何上述行为。
数据显示,去年7月底,国家反垄断委员会副主任张伟表示,美国前五大互联网上市公司的总市值超过4万亿美元,排名第一的苹果市值接近1万亿美元;中国五大互联网上市公司(即阿里巴巴、腾讯、百度、小米和京东)的总市值约为1.13万亿美元,阿里巴巴的最高市值仅为4800亿美元。“在全球竞争环境中,中国企业仍然相对薄弱。因此,对于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第四产业,有必要让企业公平竞争并给予大力支持。有必要关注企业是否利用垄断地位伤害消费者,而不仅仅是关注规模;我们应该着眼于数字经济的发展,采取审慎的态度,处理好反垄断与保护创新的关系。反垄断法的根本目标之一是保持市场的创新活力。”张琼说。
微信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吗?
当然,颤音甚至字节跳动公司都通过一系列的创新获得了目前的市场地位。然而,目前微信禁止颤音授权登录并没有阻碍颤音获得用户,反而进一步阻碍了颤音的创新。颤音甚至字节跳动的各种产品可以被用户以其他方式使用。
那么,这种行为是否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从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法?笔者认为,即使颤音不使用微信授权作为登录,也不会明显影响用户体验,3q大战中独家效应带来的不便是无法比拟的。经济学中有一个所谓的互补产品的概念,就是说两种产品只能一起使用,而不是其他产品只能和微信一起使用?例如,如果你有一个交流网络,你必须和微信一起使用?不是的。不使用微信可能会造成一些不便,但它不是一个补充产品,颤音也不必与微信一起使用,但根据目前通行的规定,微信可以授权第三方通过微信登录或共享链接。
根据微信的反应,此次事件是由于“违反政策法规或投诉后诱导分享”,因此颤音的新用户不允许通过微信授权登录。然而,即使微信因市场竞争而拒绝发声,只要微信不攻击初创企业、阻碍创新、给用户使用颤音带来不便,理论上讲,微信可以做到这一点,这是它的权利。
法律法规的存在空·怀特
这一事件的发生实际上与移动互联网下半年的流量竞争有关,也与颤音作为一个快速发展的企业超越腾讯的野心有关,这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商业野心不应通过增加另一方的负担和使另一方陷入没有所谓的“责任”和“义务”的不公正境地来实现。应当指出,在此之前,微信作为互联网上最大的流量池之一,允许大量应用程序使用微信获取流量,但并非所有应用程序都被屏蔽。当然,有些是腾讯授权和同意的,有些是在玩“插件球”。然而,微信一直比较克制。
从法律上讲,法律上没有禁止是可行的,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查阅了《微信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没有发现需要禁止微信这一行为的规定。当然,如果消费者一起提出微信,确实会给消费者带来不便,应该由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提出,或者由监管部门监管,也需要有详细客观的证据。
未来,此类互联网平台之间的不开放是否构成垄断并影响创新需要具体分析:一方面,企业通过自身创新构成一定的技术垄断,这只是鼓励创新。如果这种垄断不能形成,就没有企业有创新的动力,企业也有在某个时刻做出非开放安排的动力。不违法,这是企业的权利;但是,如果企业的不开放真的涉及到利用垄断地位影响消费者权益和阻碍创新,那么政府部门应该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管限制。但目前微信对颤音的影响并不涉及这些方面。
客观地说,由于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强对许多新情况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作者建议腾讯等大型企业应率先组织行业研讨会,推动该领域的国家立法进程,明确垄断与用户创新的界限,同时进一步增强用户的互联网使用意识,使互联网环境更加清晰,让用户体验更多的詹妮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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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向远之:微信和抖音之争背后的那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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